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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变化 无偿搭乘减轻赔偿责任,热心司机不寒心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3]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买了私家车,顺路送朋友回家,对很多人来说是一脚油门的举手之劳。但如果搭车路上出了事故,伤者希望得到赔偿,司机却本也是好心,这个责任又该如何分担?出于对助人为乐、好意施惠行为的鼓励,民法典将无偿搭乘他人的驾驶者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体现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2018年,通州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搭车时发生事故的案件。黄某在赵某处购买了空调,并搭乘赵某车辆去往住处安装空调。但途,赵某驾车单方发生翻车事故,造成黄某受伤,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审理后,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赵某应当赔偿,但因黄某系无偿搭乘赵某车辆,且途中未系安全带,故判决减轻赵某责任,仅要求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明红告诉记者,实际上,在民法典通过之前,司法实务界就已经意识到减轻无偿搭乘驾驶人责任的必要性。根据抽样统计,在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中,认为应当减轻司机责任的案件超过七成。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搭便车的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方式,应该如何认定无偿搭乘行为呢?李明红认为,被搭乘的车辆应当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这其中包括两个关键点,一是车辆必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此范围内,二是搭乘行为要无偿,也就是司机不能向乘客收取报酬。“当然,如果是搭乘人基于礼貌、答谢的原因,适当给予司机一些物品,一般也应属于无偿性。”李明红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无偿搭乘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例如搭乘人在没有经过驾驶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搭乘或者偷乘车辆,便很难被认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无偿搭乘。

  此次民法典中,对于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规定了以减轻驾驶人责任为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搭乘人没有任何过错,即使是由于司机的原因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只要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则上都应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突破,即使司机有一般过失、轻微过失时,也能享受‘减责待遇’。”李明红认为,这一规定虽然还有诸多细节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检验和明确,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给有搭车需求的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为热心司机无偿提供搭乘行为解除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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