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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探3》秦风营救小林杏奈算“正当防卫”吗,法官这样解读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03]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头顶“唐探宇宙IP”光环的影片《唐探3》,故事围绕发生在东京的一起密室杀人案展开,村田昭将小林杏奈绑架至水库,用自己的心脏跳动频率控制着水库的水位上涨速度,秦风若想让小林杏奈免遭被淹死的危险,必须结束村田昭的生命。最终,秦风虽未选择推下村田昭,但村田昭在对峙过程中却以自杀的方式,营造出秦风将其推下的假象,秦风因此被逮捕。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经典的一幕却为我们带来一个疑惑:即使村田昭真的是被秦风推下去的,那么秦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若是如此,那么秦风是否根本不应该被逮捕呢?在此,北京石景山法院法官来探讨这一问题。

  秦风所实施的是“第三人防卫”

  正当防卫规定在《刑法》的第二十条共有三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官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二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主观条件——防卫者具有防卫意识;四是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五、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必要性。

  典型的正当防卫是受侵害人本人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这种情形比较多见,也比较好识别。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不一定必须是受侵害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第三人作为防卫人的正当防卫,属于非典型的正当防卫情形。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表述中不难发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里的“他人”二字就表明,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法益,此时,防卫人即为不法侵害者和受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

  影片中小林杏奈被绑架在水库中,而水库的水位随着时间的推进在不断上涨,小林杏奈的生命法益正在面临着紧迫的危险。法官认为,若秦风真的选择将村田昭推下,即使最终给村田昭造成了损害,那么也是为了使小林杏奈的生命法益免遭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秦风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便是第三人防卫。

  若秦风推下村田昭致其摔死,是否属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构成防卫过当有两个条件,一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第三款则规定了正当防卫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在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甚至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尽管通常认为第三款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情形,但该款在本质上起到的只是强调作用,是将正当防卫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形单列出来,并非真的在一般情形之外创设出了一种特殊情形。因为在该款规定的几种暴力犯罪的情形下,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本就不属于超出必要限度,伤亡结果也不属于重大损害。在为大家所熟知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中,于海明对龙哥的反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便是属于这种情形。

  那么,若秦风选择了推下村田昭,他是否就防卫过当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时,应当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来判断,而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上帝视角来判断。

  影片中,村田昭的行为明显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畴,随着水库的水位不断上涨,小林杏奈随时面临着被淹没致死的危险,拯救小林杏奈的生命只有终结村田昭的生命这一种方法。在这种情形下,由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性较大、紧迫性程度较高,所以成立正当防卫的门槛较为宽松。因此法官认为,即使秦风真的推了村田昭,导致村田昭死亡,从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角度来看,也未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秦风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吗?这与正当防卫有何区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学中的违法阻却事由,二者有相似之处。《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来讲,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主要在于:正当防卫属于“以正对不正”,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较为广泛,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动物的侵袭、自然灾害,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在无法采取其他不具法益侵害性的措施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避险行为必须向第三者实施。

  影片中,小林杏奈面临的危险来源于村田昭的不法侵害,若秦风为了拯救小林杏奈而杀死村田昭,则秦风的行为是针对村田昭本人实施的,而非针对第三人实施的,并未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以正对不正”,所以构成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因此在《唐探3》中,即便秦风在水库中真的亲手将村田昭推了下去,法官认为也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杀人。正当防卫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能够阻却犯罪的构成,而影片中秦风却因故意杀人的罪名被捕入狱,在法律层面确实有待商榷。

  法官认为,正当防卫条款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细化和完善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标准,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因此,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只有坚决依法认定,才能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应有价值,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刑事司法工作,打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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