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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姐姐能把弟弟送人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17] 来源:北京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课前提问

  近期,电影《我的姐姐》热映。影片讲述了父母意外去世,成年姐姐安然扶养未成年弟弟安子恒的故事。在24岁姐姐完成人生目标前,6岁弟弟的扶养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那么,父母去世后,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吗?姐姐可以送养弟弟吗?“再也不见”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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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

  电影《我的姐姐》中,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姐姐安然不得不站在了人生的分叉路口:一边是自己的梦想和人生目标,另一边是舆论压力和社会伦理。姑姑将“你是姐姐”“长姐如母”挂在嘴边,似乎所有人都认为,扶养6岁弟弟的责任应落在安然的肩上。从法律角度来讲,父母去世后,已经成年的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是否有养育的义务?

  法律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官说法

  关于亲属之间的照顾,法律上有三种具体形态,分别是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

  关于兄弟姐妹之间扶养关系的规定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创设,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作了同样的规定。

  日常生活中“兄弟姐妹”一词所指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了堂、表兄弟姐妹等,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中的兄弟姐妹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和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包括了有血缘关系的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和因收养、重组家庭产生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不包括表亲、姻亲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

  表亲、姻亲之间,可以出于伦理、道德,对生活困难的亲属予以照顾,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对于未成年人,首先由其父母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当父母双亡或者确实没有能力抚养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有法定义务,对父母的抚养义务进行补位。

  补位时,祖辈还是同辈亲属之间没有顺序之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确定由谁抚养或扶养。

  前面承担了抚养、扶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如果此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孙子女、弟妹成年并有了负担能力以后,应当对他们尽赡养或者扶养的义务。

  情节二

  影片中,姐姐安然执意将弟弟送养的举动引起不小的讨论。那么,作为监护人的姐姐是否有权将弟弟送养?

  法律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所以孤儿是以丧失父母为条件的。影片中,安子恒的父母因车祸丧生,所以安子恒可以被定义为孤儿。

  《民法典》还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所以父母去世后,作为安子恒的监护人安然,是可以送养弟弟的。

  安然出身在一个极度重男轻女,甚至需要通过假装残疾来获得二胎资格的家庭中。影片中,弟弟在知道姐姐想去读书的愿望后,偷偷用幼儿园保安室的电话联系了收养家庭,表示愿意被对方收养,这对姐弟的彼此成全令人感动。

  情节三

  电影的结局是开放式的。面对收养家庭“再也不见弟弟”的协议要求,姐姐无法狠心签下字,带着弟弟逃离了“新家”,肆意奔跑在阳光下……手足之情,血浓于水。电影中,使安然无法落笔的“再也不见”协议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律师说法

  假设安然将弟弟送养成立,“再也不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安然、安子恒姐弟之间,即使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法律上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在道德伦理上,亲情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失。所以,在电影《我的姐姐》的结尾,收养家庭要求姐姐安然签署的“再也不见弟弟”协议,遏止了亲姐弟的见面权。在法律上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从一个善良人的视角出发,该协议违背了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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