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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背景下构建多元纠纷化解体系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唐亚南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仅体现了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再调整和大布局,也为建设多元纠纷化解体系指明了方向。12月6日,由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人民调解杂志社主办,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ADR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湘潭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新时代调解高峰论坛”在湖南湘潭举行。湖南省湘潭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戴德清、湘潭大学校长李伯超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浩教授分别致辞;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局长罗厚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先后发表讲话。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教授作论坛总结发言。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诉源治理与人民调解

  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居于重要位置。有学者就我国大调解格局、大调解内涵提出如何在我国建立一种系统集成化的管理。在分析调解优先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重这两个支撑理念下,立足于中国实践,提出了一些系统集成的调解体制的构想。在调解的管理体制方面,有实务专家从转型期中国乡土社会发展背景,对乡土社会的司法策略选择进行了研讨。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巡视员李仕春认为,除了法院要回归本位,人民调解也应当回归本位。特别是在行业调解、专业调解欠缺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的功能事实上已经脱离其本来的功能。人民调解需要回归本土性、民生性纠纷解决定位,把大量的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案件交给行业的、专业的调解人员,处理好不同调解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认为,从调解的法治发展阶段看,可将调解分为治理型调解、法理型调解和回应型调解。从这种类型化考察中,可以动态地看出调解制度在历史上的沿革规律,同时也可以更加准确地对我国现行调解制度进行历史性定位,并由此预测其发展趋势或方向。其中,治理型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性模式,其要旨在于对国家的治理和对社会的控制;法理型调解也称法制型调解,其本质特征在于依法实施调解行为,其要求与审判相同;回应型调解是民事诉讼进入现代社会乃至后现代社会后出现的概念。在现代社会,当事人自主实施诉讼行为,法官参与到当事人自我交涉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来,三方合作,共同解决纠纷。这便产生了回应型司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回应型调解。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背景下,我国目前所强调的调解,应当是回应型调解,而非压制型调解,甚至也非单纯的法制型调解。事实上,回应型的调解模式业已涵盖了法制型的调解模式,前者是对后者的某种超越。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调解法,形成调解指导案例,对各类调解进行规范和指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杨艳认为,调解前置是激活非诉讼调解组织发展,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落地的关键所在。其核心目的是充分发挥非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扩大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率,提高调解解决纠纷的成效,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使非诉讼调解逐步发展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主要渠道。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法官许世强认为,应当建立线上线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实现“四便”:便于发挥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规范的作用;便于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对纠纷进行分流;便于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当场申请司法确认;便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当场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建立在线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可实现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

  枫调理顺调解学院院长冯超将调解工作分成以下步骤:第一步调解员要判断是否可受理,务必要给当事人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促成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第二步是梳理事实,调解员要照顾当事人双方的情绪,理清争议的事实和诉求,赢取当事人的信任,促成当事人对纠纷事实达成共识。第三步是磋商方案,调解员要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评估,提出创新方案。第四步是推动和解,调解员要学会如何应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反复无常,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签署协议。最后一步是跟进执行。调研发现,对于前两个步骤,很多人不够重视,但这恰恰是提高调解能力最重要之处。

  二、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叶生主张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前置多元协同发展模式。模式一:调解主体多元联合。打造专业调解团队,整合不同类型调解的综合优势,通过联合调解的方式促进复杂纠纷的专业高效解决。模式二:调解方式多元联动。综合开展纠纷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综合运用判断型调解、交涉型调解、教化型调解等诸多形式,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调解方式的多样化选择。模式三:调解平台多元联接。打造“一站式”的纠纷调解平台,汇聚各方调解资源,消除职能交叉,共享信息资源,提高纠纷调处效率。

  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黄有鸿认为,基层司法行政机构需着力抓好十项工作:一是大力加强调解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专职调解员比例;二是积极试行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三是探索多元调解的新路子;四是打造一批个人品牌的调解工作室;五是大力拓宽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领域;六是推动调解工作规范化进程;七是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律师调解组织;八是建立常态化、可持续的调解保障机制;九是用科技驱动促进调解工作发展;十是积极争取专家学者的理论支撑。

  北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王丽慧认为,对ODR平台而言,首先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秉持合法采集、授权采集等原则,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并对数据采集活动作一定限制,规范ODR平台的数据采集行为,保障数据主体的信息安全。其次是数据共享。数据共享是能够最大化实现数据价值的途径之一,分散的数据无法挖掘出大数据的巨大价值。

  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与商事调解

  专家、学者从商事调解的定义和制度运行的现状入手,探讨了商事调解的铁三角(NIR)关系,即需求、利益和关系,总结了商事调解中铁三角(NIR)的运用之道。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调解处副处长熊飞强调,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基础应该是多元调解,不论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还是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优势互补。大调解工作格局重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实现调解事业长远健康发展。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会长翟晶敏主张充分发挥律师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中的作用。法院引入律师调解诉讼中的案件,要建立律师与法官间的“隔离带”,避免律师与法官形成利益共同体。要严防律师过问法院审理的案件、律师泄露法院审判信息、律师借机扩展业务以及违反律师利益冲突原则等现象的发生。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局长罗厚如指出,要加强包括律师调解和商事调解在内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支持工会、妇联、工商联、贸促会、法学会和行业协(商)参与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要加强衔接联动,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又要建立健全调解与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联动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合力。

  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教授在会议总结发言时指出,重构调解的法理和价值,是建立独立自洽的调解学的必备功课,是完善我国调解制度的应有之义。现代调解的价值追求大致可以分解为价值原点、价值准则、价值归宿三个方面:一是现代调解立足的价值原点是利益均衡。权利往往只是法律对眼前最迫切、最现实、最直接利益的表达与确认,无法涵盖全部的社会生活利益。因此,司法裁判只能试图修复受损的法律权利,而无暇顾及全部社会生活利益。如果我们从权利视角转换为利益视角,运用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人和,这其中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二是现代调解遵循的价值准则是情理法兼容。情理法的兼容体现了现代调解的灵活性,与我国“无讼”“和为贵”等传统儒家法律文化价值一脉相承,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天然的契合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公民层面倡导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这些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追求与调解的运作理念并行不悖。三是现代调解追求的价值归宿是共存正义。现代调解的情理法兼容,多元利益的同生共存,为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装置,实现了法律世界和生活世界、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普适正义与情境正义、法治、德治与自治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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