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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被注册”,已有《意见》为何还要打官司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心禾

  7月22日《法制日报》报道了网络黑市公然叫卖身份证,相对应的则是多人丢失身份证后被他人拿来注册公司,想撤销注册被告知必须打官司的麻烦状况。

  针对身份证被冒用后给被冒用人带来的连锁“麻烦”,今年多家媒体密集关注,本报为此刊发多篇评论,其中1月30日本栏目刊发的《撤销“被法人”,可出台统一快捷流程》表达了“希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能早点给出统一的撤销流程,不要让这些受害人像个无头苍蝇似地到处跑”的愿望。相关文章的刊发,不仅及时回应了群众呼声,也切实推动了职能部门的工作。

  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正面回应了这一问题,并规定了具体履行撤销“被注册”工作的主体、程序、适用的情形等内容。可谓是一个“统一快捷流程”。

  根据《意见》规定,当被冒用人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他人冒用进行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向登记机关反映,登记机关则应认真核验,对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进行调查。在公示期满45天后或者调查终结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只要“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登记机关就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如果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也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由此证实,《意见》已经明确了登记机关具有被冒名事实的调查权、撤销决定权,并未设定诉讼或者报案为撤销登记的前置或必经程序。这一规定正反映出《意见》有效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精神。

  报道里提到的两位被冒名者均被当地工商部门告知需要“去公安机关报案或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与《意见》的精神相悖。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没有及时落实《意见》内容,另一方面也可能与《意见》尚未上升为法律法规有关。

  目前有关撤销公司登记应遵循的程序,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所涉及。两者均规定撤销登记程序仅适用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尚未具体到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而由被冒用人提起撤销申请的情况,也就是说,两者与《意见》在发现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主体、申请撤销登记的主体等两方面有所不同。

  这或许是地方职能部门在遇到被冒用者申请撤销登记时指导错误的一个原因。为此,笔者认为针对受理申请困难的具体原因,总局有必要进行认真调研,解除《意见》落实的障碍,并做好法律法规衔接和说明工作。2019年3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希望《意见》的具体规定和精神能早日纳入法规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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