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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捕诉一体”办案质效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2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徐卫东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是检察机关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加快落实司法责任制而进行的重要改革。捕诉一体工作机制既涉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又关系到检察官办案方式和理念的重大转变。在改革已获良好运行的当下,为提升捕诉一体机制办案质效,应注重以下方面:

  强化捕诉办案理念,保证案件质量。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原先主要负责侦监工作的检察官要适应公诉案件周期长、节点多、标准高的特点,尤其要注重出庭能力的培养。例如,可以通过参加观摩庭学习的方式,必要时该类原先负责侦监工作的干警可以公诉检察官或者助理的身份协助开庭,熟悉庭审情况,进入角色。随着逮捕理念的转变和专业化建设的加强,为了更好胜任侦查监督工作,以往惯常负责公诉工作的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环节要坚持“中立”审查人的定位,注重客观公正义务,更加侧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审查。同时要按照审查起诉标准要求,在审查逮捕环节做好引导侦查工作,确保案件证据得到及时全面收集,继续保持捕诉之间层层递进的诉讼结构。

  处理好同级报捕和公诉级别管辖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审查逮捕环节,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在公诉环节,公安机关不再实行同级起诉,而是按照案件可能判处刑罚轻重向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据某地两级院近三年批捕公诉案件的数据梳理显示,15%的案件由基层院批捕、分院一审,24%的案件由分院批捕,基层院一审,只有约60%的案件做到由同一级检察院批捕起诉。产生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在受案立案环节并未严格遵循“大局办大案”原则,导致一些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案件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一些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案件由县区级公安机关办理,提请逮捕同级管辖与审查起诉级别管辖出现矛盾现象。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加强协调,在立案环节严格按照“大局办大案”的原则受理案件,确保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得到贯彻落实。

  立足职能定位,立案、侦查监督职能不能弱化。捕诉一体的机制是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由一人办理,但与审查逮捕工作密切相关的还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两项职能。从目前检察机关新设立的内设机构来看,并没有成立专司立案监督或者侦查活动监督的部门,而是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其管辖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虽然未设专司机构,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责不能消减,要避免出现审查逮捕与公诉工作合一后,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被弱化或忽视的现象。要严格落实当前关于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制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于应当监督而不予监督的,依照司法责任制的规定,应对办案人的责任予以相应处理。

  适应捕诉一体机制,运用好内部监督手段。就此,应从三个方面加强制约,一是强化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审核权的运用,对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做到受理即时报告,同时强化对统一业务系统的应用,充分利用扫描卷宗,全面掌握在办案件全貌,加强对案件的日常管理;二是发挥好案管部门作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建立捕诉案件一体评查模式;三是纪检监察部门需针对此种改革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纪检监察方式,堵塞好权力集中后带来的监管漏洞。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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