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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被执行人案件: 增加综合类结案方式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郝绍彬 黄志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第七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这表明,在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的选择权应当受到尊重。不过,当其申请一并立案执行时,执行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尚存在不少困难。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还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结案时,执行人员只能在办案系统里选择一种结案方式。申请执行人一并申请执行的,理想状态是多个被执行人执行的进度一致,此时执行人员即可根据本案情况选择适宜的方式结案。

  然而,一案中多个被执行人执行进展完全相同的情况较少,执行进展各异时,存在执行人员选择结案方式的困难。如有的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有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有的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执行人员是以终结执行方式还是终本方式报结全案出现选择困难。该困境在于,一方面,限制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没有必要限制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高消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另一方面,在当前的执行办案系统中,如果不限制全案中的所有被执行人高消费则全案不能以终本方式结案。

  因此,为应对当前一案多名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各异结案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在立案后依职权分案。有部分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的,全案在屏蔽未执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后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同时复制未执行完毕的被执行人的材料,再根据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情况分别立案,确保结案方式符合现行规定。另行立案及办理情况需在合议笔录中如实记载,以遏制消除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可能怀疑。不过,合并同类项的变通措施繁琐,并非长远之策。

  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还可以增加执行综合类结案方式,便利执行操作并保障申请执行人程序选择权。综合类结案方式是指设立针对各被执行人的子结案方式来解决上述困境。如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的,子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子结案方式为终本。各被执行人的子结案方式选定后,全案以综合类结案方式报结。若还有被执行人无法选定子结案方式的,允许选定部分子结案方式而全案不结案。子结案方式选定且全案结案后,有需要恢复执行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一并立案;子结案方式选定而全案未结案,需要对选定子结案方式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必重新立案,在原案件中继续操作即可。

  同时,还应改进完善执行办案系统,只要全案所有被执行人的子结案方式均已选定,可以单独仅对子结案方式为终本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此时全案也可以以综合类结案方式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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