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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女性法律活动及其思考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瑞超

  数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三从四德”的礼教道德要求将女性置于屈从的地位,传统社会妇女的主要职责也始终是辅佐夫婿、教育子女等家庭义务。在这一道德标准的衡量与牵引下,女性几乎完全被禁锢于家庭之内。长久的家庭生活将传统女性与社会职业领域阻隔,使得她们成为男性眼中肢体纤弱、思想狭隘、意志柔弱、优柔寡断的弱势群体。在现代人的认知中,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活动的参与者仿佛只有男性,女性几乎完全被排除出法律相关活动之外。有关中国传统社会真实的女性法律活动者记述模糊、含混,甚至有关传统女性与法律活动的记载亦如沧海一粟。本文试通过介绍并归纳明清时期史料中对中国传统女性与法律活动关系的相关记叙,重构我们对中国传统女性法律活动的认知。

  称谓各异的女看守

  中国传统社会向来强调“男女之大防”的性别交际礼俗,妇女的贞操、名节更是被视为重于生命的问题,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中国传统社会早期,监狱设置并不完善,女犯监管与男犯无异,男女老幼混杂,被锁禁于一室。女犯在狱中,诸多狱卒及囚犯“掏摸戏狎”,落得“狱吏视之为玩物,群囚用之以解忧”的悲惨下场。尽管最晚自唐朝开始,监狱施行男女分狱办法,“诸妇人在禁,皆与男夫别所”,但妇人一入公门,仍然难以避免被“监中诸犯轻薄”以及“牢头狱卒调戏”;更有甚者,即便她们侥幸保住了贞操,仍然难以自明,“归而妯娌嘲谈,亲党窃笑,兼之夫主嫌疑”,只能走上自杀的道路,酿成了许多悲剧。为了尽量避免这种伤害女犯的事件发生,选用女看守便成为对女犯管理的职业性别需要。

  尽管中国传统社会对女犯的管理过程中,始终没有设置专职的女看守。但从宋至清,随着监狱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专制礼教的不断强化,各色兼具女犯管理职责的非正式女看守轮番“上岗”,继而渐渐走向惯例化,反映出统治阶级及各级官员对女犯保护的一次次尝试。宋代曾规定在押妇人应该由“杂色妇女”“倡女”照管、看守,如《宋会要辑稿》记载,“妇人在禁,皆于男夫别所,仍以尽可能杂色妇女伴守”;《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妇人在狱,以倡女伴之,仍与男子别所。”

  明代专门从养济院(旧时收养鳏寡孤独的穷人的场所)中挑选身体稍显精壮的老妇作为“伴婆”,专门负责女犯的饮食、住宿、传唤等事宜,“其犯妇接送饮食及门前呼唤应答皆以伴婆代之,女监中水火锅灶及宿止之处,亦须事事处分”。伴婆可于闲暇时间自由纺花作履,其工资待遇为“除月粮布花照院支给外,每人每季再加盐菜银五钱”。尽管引入了伴婆这样的女性管理人员,但女监的门户仍由男性狱卒把守,女犯的人身权益仍然难以得到根本保障。而迟至明末,衙署中担任媒妁等职务的妇女——官媒婆的职能发生转变,开始兼任官府中的女差役职责,负责女犯的看管、解送等工作。

  清代女看守的设置最为多样,因为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女看守的选任方式,各地官府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置女看守,因而名目繁杂,称谓各异。依据《政学录》记载,清初继续采用伴婆制,从养济院中择选年老妇人看守女犯;《穆堂类稿》记载,长沙旧狱曾招募禁卒妻看守女犯,“特设女监,募禁卒妻守视,岁给工食”;据《福惠全书》所记,官府令老成媒婆、稳婆看守女犯,严禁无赖借故窥探;《提牢备考》中所记载的女犯轮流看守方式最为新奇,“曾经本厅派出秋后女犯六名,轮流坐更。每口月给京钱一吊文,由本厅于每月十六日发给”。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沿袭了明代官媒婆兼职女差役这一职能,官媒婆广泛参与到涉及妇女的案件,如看管已经开始审讯尚未结案的女犯,伴送被判斩、绞监候的妇女参与秋审复核等工作。官媒婆参与女犯管理在清代被普遍采用,如《歧路灯》《官场现形记》中均有官媒婆看管女犯的记述,之后渐成通例。《大清光绪新法令》中曾记,“凡妇女涉讼到堂及已讯未结者,例交官媒收押听候讯断”。

  从史料记叙来看,中国传统社会女看守的身份卑微,社会地位低下,且随时面临着失业的风险。从女看守的来源上看,杂色妇人、倡女、养济院的年老妇人、官媒婆、媒稳婆、禁卒妻等都身处社会底层,得不到社会尊重。《歧路灯》里的官媒婆有一句自我评价:“说起来你老人家笑话我是县衙前一个官媒婆”;更甚者,如《十五贯》一书,作者将女看守比作虿尾、蜂针,咒骂她们是贪财好利、心狠手辣之辈,只因她们担任了女看守这一职务,“由来虿尾与蜂针,最毒无如妇女心。况复今朝充禁子,可知黒眼爱黄金”。另外,从史料来看,女看守的素质极其低下,如《十五贯》及《官场现形记》中,作者不仅详尽刻画了女看守的歹毒,还不忘再对她们嘲讽戏谑一番。两位女犯因通奸罪被判剐刑(凌迟),女看守替她们惋惜,“可惜这两个好女子,顷刻间就要零碎丢了。咳,年纪虽小,罪倒问得大。像我老娘偷了一生一世的汉,并不曾露出马脚来,可见凡事都要投投师。今后但有养野老儿的妇人,须来投我老娘的教,省得像这两个丫头,临期追悔。正是:要知山下路,须问过来人”。

  女讼师“疙瘩老娘”

  明清笔记小说《小豆棚》里有《疙瘩老娘》一篇,曾经记载过中国清代的一位女讼师“疙瘩老娘”,此妇人办案老辣、精明强干。作者通过列举其职业生涯中最成功的三桩讼案:寡妇改嫁、江北籴米、吴法灌醋,证明了她非凡的辩护能力。三桩讼案皆是历时经久的疑难大案,当事人在山穷水尽、求告无门之际,在女讼师的帮助下得以如愿。疙瘩老娘文字技巧纯熟,经史学素养深厚,且极其擅长揣度主审官的心理,往往“凡有大讼久年不结者,凭其一字数笔,皆可挽折,虽有喙不能置辩”。就寡妇改嫁一案来看,疙瘩老娘就深知对于地方官老爷来说,辖内寡妇守节的社会美德为其赚取的口碑,远远不如辖内百姓破坏伦理纲常秩序事重,因为后者是关系其政绩,甚至仕途命运的大事。“疙瘩老娘胜诉秘诀,在于她洞悉官场政治文化‘潜规则’以及判官的心理,善于从关系判官前途命运的高度去谋划状词”。

  作者用最简洁凝练的语言誊抄或者摘录了疙瘩老娘的辩护状词,了了数字,言简意赅,却可谓鞭辟入里、发人深省,直接扭转了案件的走向。面对如此有理有据的辩词,作者也不禁于言语间感佩称奇,“吁!是妇亦奇矣!天之生才,往往令人不可测有如此者”。当然,我们无法绝对否定作者惊叹疙瘩老娘有几分因为她的性别因素,毕竟时人应该很难想象如此眼界的女性,换作普通男性讼师未必能引起如此的震撼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疙瘩老娘的辩词中处处可以体现出女讼师对世事人情的洞悉与练达,并没有丝毫强词夺理,但作者却在开篇之始不待多言,当即对她的品行下了定论“因之射利,计利厚则蔑理甚”。作者指责女讼师罔顾理法、贪财嗜利,列举的三桩讼案中委托当事人都是朱门绣户里的富人,受理一桩案件即可挣到千金以上,可谓盆满钵盈。更甚者,作者无端对她的诋毁上升至人身攻击的地步,在文章的末尾赫然臆造了女讼师外号疙瘩老娘的由来,“盖亦厉气之结也”。“厉气”二字本身包含邪恶之意,作者意为疙瘩老娘身上长满疙瘩是因为她在诉讼中表现出的过人能耐太过异乎,因而导致自己体内淤积了大量邪恶之气。若是生在现代,依着疙瘩老娘此等人物的本事,恐怕定要追究作者的法律责任!

  从总体上看,作者面对笔下的女讼师内心是极其矛盾的。一方面是流连于字里行间的膜拜,另一方面是根植于心底的鄙夷,其真正想表达的是对整个讼师群体的拒绝与排斥。虽然,笔者暂时无法判断疙瘩老娘这位笔记小说中记载的女性讼师形象有几分真实或者杜撰成分,亦无法因此而得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过女讼师的结论(或许从疙瘩老娘处理的三桩案件出发去考证是一个不错的突破口),但是明清时期讼师行业兴盛,真的存在过类似疙瘩老娘这样的女讼师亦并非不可能。

  中国传统社会,很早就开始出现讼师这种类似现在律师的职业。但由于中国大一统专制集权的皇权统治模式下,诉讼审判方式采用审判官纠问式。在这种审判形式中,主审官并不欢迎任何质疑甚至干扰自身判断的言论,因而律师这一倚赖抗辩式审判模式的职业便不具备有利的生存土壤。在“厌讼”的法律文化影响下,讼师亦很难得到官方认可。加之缺乏行业自律和职业伦理意识,民众对讼师之类的人物接受程度也很低,甚至将其蔑称为讼棍。因此,传统讼师并没有在历史中获得多少正面评价,中国传统社会也始终没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形成类似的律师制度。

  女师爷还是贤内助

  依据资料《清代吏治丛谈》中的《县令有贤内助》一文,有研究断定中国古代出现过女师爷。文章大意是:某妇人于闺阁中便跟随其为官的父亲读书习字,以至精通刑名、财帛、税收、书信等各种官场本领,一直协助其父兄的事业,被视为左右手。嫁人后,又成了其县令夫婿的得力助手,一路辅佐其加官进禄、步步高升。待其夫婿得享高官厚禄之时,又劝其激流勇退。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尽管县令夫人从事的某些活动充当了部分类似师爷的职能。但书中描述的县令夫人与师爷这一职业身份并不相符,原因如下:

  其一,县令夫人协助其丈夫办案,并不是她的本职工作,文章作者还大量描述了她作为县令夫人结交同僚、上司内眷;自学岐黄之术,为闺阁女子诊疗疾病;料理县令四个小妾等内务,而这些才是她作为县令夫人的本职工作。其二,即便是其“读书识字外,自刑名、钱榖及书箚之往来,财赋之出入,无勿习亦无勿精”,但她的活动场所仍然只是被限定在闺阁内闱之中,她的父亲以她不是男儿身为莫大遗憾,她也自言“堂上事我勿能代,好自为之,其余君不必与闻”,所以县令夫人也不可能在往来文书上签名。其三,文中明确交代县令本身是有名正言顺的师爷的,“而慕友、家丁辈俱不知也”。从文章来看,县令夫人的所有行为都代表着她的丈夫,她不可能以自己的身份参与具体案件的经办,所以她并不是一个“女师爷”。这也是县令的贤能夫人并没有留下名讳,以及作者为什么用“县令有贤内助”,而不是用“县令有贤内助师爷”的原因。所谓的女师爷不过是一贤内助罢了。

  从文献记载来看,中国传统社会从未否认过一个贤德的女性之于家庭的作用。丈夫性子急躁,遇事则寝食难安,少不了贤内助的宽慰、提点,因而助益颇多,“府君性颇急,每为公事所挠,辄忧怒弗食。安人从容劝解或一二语中肯綮,府君豁然悟,因而获济者多”。甚至夫婿能够科举登第、建功立业,也不忘给她们记上一笔功劳,“呜呼,公君子人也!自幼志学励行又得贤内助,故能取科,第登仕途,扬历内外,建立功业”。在法律的运作实践中,贤德的妇人由于无法躬身参与,只能通过自己的方式点化夫婿。《五种遗规》在官法戒录曾记载一位狱吏的妻子机巧地劝阻丈夫用刑讯手段谋财的故事:

  潼川狱吏王藻每天都会带些钱回家。他的妻子怀疑他,于是派遣婢女给他送了十块猪蹄。王藻回家后,婢女却谎称给他送了三十块猪蹄。王藻大怒,派人将婢女抓起来拷问。婢女因为受不住疼痛,只得承认,之后被打了板子赶出去了。王藻妻子告诉他缘故,说:“你每天都带钱给我,想来肯定是枉断官司接受的贿赂,于是用婢女事件试探你。犯人严刑重罚之下,什么罪行敢不承认呢?希望你以后再也不要收受一钱的不义之财,不然死后必定会招大罪的”。王藻听后惊惧醒悟,吓得汗流浃背。于是面向墙壁题了一首诗:枷杻追求只为金,转增冤债几何深。从今不愿顾刀笔,放下归来游竹林。随即,弃家学道,法号“保和真人”。

  妇女还可能作用于庭审实践,影响法律的运作。中国传统戏曲剧本中,往往刻画一些类似上文的县令家属形象,当县太爷审理某个案件陷入困境时,她们总是可以运用一些机智的提点方式,为其出谋献策、答疑解惑。经典豫剧桥段《风雪配》中曾经出现过一个知县夫人协助审案的故事:富商高赞的女儿高秋芳精通书画、貌若仙子,被父母视若掌上明珠。高赞夫妇为了给女儿挑选中意的夫婿煞费心机,遍邀邻里中学识渊博、德高望重的耆老们当面考察,以期全面了解求亲男子的才识、品貌。古刹大会上,高秋芳被宦门公子、县城首户的儿子颜俊看到,此人生性浪荡、胸无点墨、恃势凌人,开始觊觎高小姐的美貌。为了得到高秋芳,颜俊诓骗、威逼才貌双全的表弟钱青冒名顶替自己向高小姐求亲。怎奈一场风雪使得骗婚事件败露,一桩纠葛最终闹上了公堂。

  引起笔者关注的是,本案中,知县夫人对于案件真相的查明、案件的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受害人高秋芳在胆战心惊中被传至公堂,知县老爷问起她洞房花烛夜的经历时,她只是胆怯、羞涩而啼哭不止,无法言语。此时衙役们哄笑,一时间县太爷手足无措,自言:“别哭!说呀!算啦!只问了一句,可就哭起来了;那要是多问几句哭起来,恐怕哄还哄不住。”正在知县手足无措之际,知县夫人悄然出现在偏门,低声提醒不要再问,并将高小姐请至内室,柔声劝慰其说出实情;而此时县令则偷偷躲在屏风后细听,终于使真相大白。

  在这些戏剧故事中,主审官老爷的女性家眷往往充任现代法庭中的女性公职人员的角色。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庭审中,由于缺乏女性公职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女性当事人的性别利益便难免被忽视。面对柔弱、畏惧的女性当事人,开明、谨慎的主审官如果考虑到女性性别中的特殊性,让家眷从旁协助也在情理之中。事实上,这或许是中国古代女性利用自身性别优势唯一可能略作参与,进而影响案件裁决的庭审角色。但是我们无法仅从这类故事中,判断这些女性形象的真实性,因为她们无一例外都只是站在男人背后的女人,无论她们获得多少知识,拥有多少智慧。在故事中,她们更像是人们幻想里的某种象征性形象,是美好的化身,是人们心灵底部对善良、智慧与正义的期待。

  对明清时期女性法律活动的思考

  从上述有关明清时期女性的法律活动相关记叙中,我们可以从明清时期女性的法律活动中进行一些思考。

  首先,明清时期越来越多地出现有关女性法律活动的记述,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首先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转型等因素的影响下,产生了大量讼师;同时,明清时期健讼现象开始普遍存在,少数有才学的女性中出现类似疙瘩老娘这样的女讼师也不足为奇。从文本的记述来看,随着监狱制度管理的不断完善,宋代开始出现女看守。这必然与宋代理学的形成,使得妇女的贞洁观念愈加浓厚有关。经过明清两代的发展,女子的贞操问题更是被视为重于生命的问题。当然,这也与明清时期的资料保存相对完整有关,所以也可能出现更多的有关女性法律活动的记载。

  其次,中国传统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职业分工,将女性排挤出社会公共领域之外,妇女职业尤其是女性法律职业始终没有得到发展。明清时期史料文献对女性法律活动的记叙是隐匿、协作的,甚至是消极、诋毁的。明清时期女看守的身份卑微,社会地位低下;女讼师疙瘩老娘见识广博,辩护能力超凡,但仍然无端被中伤、攻击;隐藏于男性身后的妇人可能具备成为一名合格师爷的所有条件,也只可能被称为“贤内助”,因为她们身为女性的性别障碍。对于传统社会的女性而言,相夫教子、敬孝舅姑、和睦妯娌等隐匿于男性身后的牺牲精神才是被称颂的美德。这一美德要求,限定了她们的活动空间,决定了出入公堂、挑拨词讼的女性永远不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正如《县令有贤内助》中,妇人的父亲感叹其不是男儿身那样,“深以其不帻为憾”。身为女性这一性别本身于法律活动而言就是“原罪”,就决定了她们不可能从法律活动中获得任何成就。

  最后,明清时期女性法律活动为重新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女性开启了一个窗口。尽管由于礼教对女性的限制,除了从底层妇女中挑选少数兼职女看守外,很难产生其他能够得到官方支持的女性法律从业者,但仍有极少数有才学的女性以自己的智识或者身份参与、影响法律职业。她们的存在颠覆了人们传统认知中女性面对法律职业的绝对沉默状态,同时也会引发人们的好奇与兴趣,想要一窥女性隐藏在内宅生活背后生动的一面。她们对专制社会的职业分工发起隐形挑战,打破了专制社会对女性绝对从属地位的人物设定。女性正式获得官方允准参与法律职业的空白局面直到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修改律师法,去除了对律师执业资格的性别限制始被打破。(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民国时期上海的女律师研究”〈项目编号:2019—1—01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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