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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公司规范治理 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北京一中院关于公司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切实加强公司规范治理 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北京一中院关于公司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图一:2010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北京一中院受理的公司类纠纷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图二:2010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北京一中院受理的公司类纠纷关联案件情况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今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为了进一步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0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该院审理的公司类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

  一、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总体攀升,涉民营企业案件占比突出。公司是活跃市场经济、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商事主体,而民营企业在全国企业注册主体中占据绝对多数地位。2010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北京一中院共审结公司类纠纷案件1835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不增反降,从2010年的69天降至2019年的49天,二分之一审限内结案率达59%,充分反映了该院的工作效率。在1835件案件中,涉案目标公司性质为民营企业的有1497件,占比达81.58%,说明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能力相对不足,矛盾多发。该类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诉讼请求中包括财产给付内容的有941件,涉案总金额约为372.25亿元。从案由类型来看,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居榜首,达686件,占比37.38%,几乎为第二大案由(公司决议纠纷案件)的4倍。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三大案由案件量总和占比达56.19%,超过其他各类型案由案件量之和(见图一)。

  2.公司内部治理矛盾多发,同主体多连环诉讼趋势明显。该类案件既涉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复杂内部治理关系,又涉及公司与股东、外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商事侵权责任关系等,内外两层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缠绕,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明显。该类案件中,单纯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纠纷的案件共计612件,侵权类案件205件,表明公司人合性的失衡、公司内部治理矛盾无法解决、公司运转失灵,导致公司对外经营活动无法有序开展,容易引发各类侵权纠纷。而一旦股东之间产生信任危机,便极易产生连环诉讼,导致同主体多诉讼、多案由的趋势愈发明显。该类案件中,关联案件占比约30%,其中2017年占比32%,2018年占比42%,2019年占比33%,特别是这三年在公司治理类纠纷案件中的关联案件占比达75%(见图二)。

  3.商业模式创新引发案件类型更新,法律指引效果同步凸显。随着科技、经济不断发展,传统的单纯资金入股的融资模式已发生重大变革,股权融资方式逐步兴起,加之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新融资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的规制与时俱进,新类型案件也应运而生。近年来,债转股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股权激励与股权质押案件、涉股权让与担保类案件、股权信托类案件不断涌现。其中,以涉及股权估值调整协议即“对赌协议”纠纷的案件尤为突出。与此同时,由于受到涉诉金额高、市场交易复杂、参与主体多样等因素影响,案件调撤率逐年走低,如2019年仅调撤30件,占比为14%,该类案件有进一步复杂化、纠纷化解难度显著提升的趋势。另一方面,案件类型的增加与公司纠纷相关法律的完善相同步,法律指引效果凸显。《公司法解释二》《公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债权人追究股东清算责任、出资责任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如2018年达到178件。《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该院受理19件公司债权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类案件。

  二、成因分析

  1.公司层级化构造涉及利益主体面广,多种关系交叉杂糅。公司组织化、层级化的构造意味着该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利益主体广泛,不仅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涉及公司的员工和外部交易伙伴,众多利益交织,在个案审判中容易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难度显著增加。鉴于公司涉及利益主体广泛,各方之间相互影响制衡,由此带来了公司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的交叉、杂糅,在个案审判中相互牵连。法律关系的交叉杂糅,既给诉讼参与方如何选择诉讼策略、诉讼请求是否精准明确带来了困扰,也给法官如何条分缕析处理纠纷、妥善行使释明权、准确适用法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该类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争议内容日益复杂,法律规范供给数量也越来越多、速度越来越快,给裁判者的知识更新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公司经营税务等专业知识成为裁判者必备的知识,这对其综合素质提升带来全新挑战。

  2.公司意思自治特征明显,多维主体利益与责任交织。意思自治、资本多数决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则。公司治理中意思自治特征明显,既为公司带来了创新与活力,也给司法介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有效把握司法介入尺度,矫正公司运营中的利益失衡,避免出现资本暴政,是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难题。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涉股权激励、股权权能限制、股权代持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尤其是随着PE/VC等投资机构的风靡,给创业公司带来巨额资本和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对赌条款效力、一票否决权享有等一系列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公司内外各参与方的信息获取能力不一,该类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更需要裁判者结合法律规定、证据掌握情况、信息获取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案件处理难度也随之显著增加。

  3.监管政策影响显著,优化营商环境呼唤协同共治。该类案件与国家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例如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可能带来“股东认缴资本是否加速到期”的问题;证监会对企业IPO发审从严,可能带来各方对赌失败,财务投资者要求回购退出的问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疏解整治促提升等区域政策带来公司合并、解散、清算的新问题。而公司纠纷的产生与行政监管也存在密切关联,行政权对公司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公司设立、变更、吊销、注销管理,特定交易的监管等。近年来,工商管理领域的简政放权措施,在有效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但事前监管“松绑”不可避免带来一些新问题,投射到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司登记类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多发。如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既涉及行政诉讼中对市场监管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又涉及在民商事纠纷中对商事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属于行政法与民商事法律之间的交叉地带,本质上是营商环境给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三、对策建议

  1.切实规范公司内部治理。一是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内部治理。股东要正确认识公司章程地位,不照搬照抄模版,细化公司表决设计、利益分配、各机构职责、退出模式等规定,做到服务于公司日常管理和发展,服务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纠纷。二是理性安排注册资本,谨慎注册“一元/亿元”公司。股东要理性对待资本认缴制,科学设定注册资本及认缴期限,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影响公司发展或背负巨额债务。三是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防范出资责任风险。股东要高度重视出资义务,对于认缴出资应按章程规定期限实际缴纳,改变公司注册资本的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变更,防范民事刑事责任风险。四是尊重各个股东权益,正确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之间要充分尊重,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善意倾听理解不同意见,防范股东内耗困局,共同维护公司内部和谐稳定。五是依法履行退出义务,减少“僵尸企业”风险。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的市场退出工作,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依法合规进行公司注销,避免因清算注销不当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建立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妥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与投资者和股东同呼吸、共命运,促进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2.加强公司对外行为规制。一是规范股权流转交易,合法合规防控风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流转,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发挥股权流转在企业募集资本、优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健全担保决策机制,谨慎授权严格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谨慎授权;作为担保合同相对人时,应要求担保方提供公司章程、决议文件等相关资料,着重审查决议机构、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该公司章程等。三是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重视法务合规工作。要高度重视法务合规工作,根据公司自身情况组建内部法务机构,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将公司的内部治理、业务发展与法律合规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务合规在风险控制上的识别、提示、预警作用,实现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四是合理选择维权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当发生纠纷时,各方应选择平等协商等合理方式,化干戈为玉帛,在诉讼中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课题组成员:李 利 陈 实 郭 帅 孙 鑫 苑 珊 黄晓宇 韩悦蕊 曲建婷 李晓桐)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