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建 > 法学研究

加拿大破产刑事责任惩戒制度要览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守鑫

  破产刑事责任惩戒制度是破产惩戒制度中的重要一环。该制度通过法律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的方式,一方面严厉地打击了破产程序相关主体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破产犯罪行为的发生,使破产程序能够真正地发挥维护债权人利益、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的功能。

  加拿大破产法第198至208条规定了破产刑事责任惩戒的内容。根据该法规定,破产刑事责任惩戒的主体主要有三类,分别是破产人、债权人以及受托人。该法又根据三类不同主体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不同行为,分别加以规制并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承担方式。

  针对破产人的破产刑事责任惩戒

  破产人遭遇破产意味着破产人已经丧失了信用,但破产人仍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加拿大破产法将破产人应遵守的诚信原则具体划分为破产人应负的三项义务,即禁止欺诈义务、披露破产事实义务以及妥善保管账簿义务。

  禁止欺诈义务

  如果破产人被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根据所作出的具体犯罪行为的不同,该破产人会被可单独或合并处以1年以下监禁、5000加拿大元以下罚金,或处以3年以下监禁、1万加拿大元以下罚金。

  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破产人在首次破产事件发生之日前一年内或之后存在隐瞒、销毁、伪造或遗漏有关破产财产的账簿或文件,通过虚假陈述而获得信贷或财产,隐瞒或转移价值50加拿大元以上的财产或破产人所欠或应得的任何债权债务,故意赊账且未提供担保(但商人进行正常贸易活动的除外)以及为非法牟利而与他人进行非法交易等。破产人还应当负有全面并真实地回答相关询问义务,若违反此义务,破产人同样会遭受破产刑事责任惩戒。

  披露破产事实义务

  破产人在破产解除之前,若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者想要获取单笔或累计超过1000加拿大元以上的信贷,应当如实地向相对方披露本人破产的事实。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意味着债务人已经丧失了清偿能力,所以债务人如果未向相对方披露本人破产的事实,使相对方与之交易,这等同于欺诈地获得了相对方财产而不付出任何对价。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交易安全。所以法律要求破产人在与相对方交易之前,应当如实披露本人破产的事实,以便相对方获取到对称信息,并自行考量与破产人交易的风险。若破产人违背了本项义务,则破产人会被单独或合并处以1年以下监禁、5000加拿大元以下罚金。

  妥善保管账簿义务

  债务人负有妥善保管账簿义务的意义在于,账簿可以帮助官方接管人或受托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该义务要求债务人所保管的账簿应当详细记载债务人每日的收支状况、交易情况、买卖货物情况以及各种财会项目报表等。

  若债务人违背了妥善保管账簿义务,无疑是增加了破产程序推进的难度。根据加拿大破产法第200条规定,若破产人或提出偿债计划的申请人违背了本项义务,则需要被单独或合并判处1年以下监禁、5000加拿大元以下罚金。

  具体言之,义务主体若在首次破产事件发生之日起的前两年内直至破产程序结束日为止,若正在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没有保存或适当保存账簿的,或者直接或参与隐瞒、销毁、肢解或伪造任何影响有关义务主体的正当性或事务性账簿或文件,且主观具有故意的,则应受到破产刑事责任惩戒。

  以上惩戒措施,行为人若是自然人则其本人可以直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为人若是公司,则该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代表人、任何直接或间接实际控制该公司的人以及指示、授权、同意、默许或参与犯罪的人,均应被处以相应的破产刑事责任惩戒。

  针对债权人的破产刑事责任惩戒

  在破产程序中,不仅是债务人应当负有诚信义务,债权人同样应负有诚信义务。唯有申报真实债权的债权人,方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程序并最终获得清偿。如果行为人通过申报虚构债权或者申报的债权数额、性质不实等方式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则该行为人会遭受破产刑事责任惩戒。

  根据加拿大破产法第201条规定,行为人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存在欺诈行为或虚构债务,例如提出虚假索赔、提供虚假的账目、报表、文件等资料进行申报债权的,该行为人将被单独或合并判处1年以下监禁、5000加拿大元以下罚金。

  被债权人委任的监督人应当保持廉洁公正。如果监督人在破产程序中除可获取法律规定的报酬之外,还非法收取破产人或经破产人授权的自然人、公司等提供的任何费用、佣金或报酬的,则该监督人可被单独或合并判处1年以下的监禁、5000加拿大元以下的罚金等刑罚。

  针对受托人的破产刑事责任惩戒

  受托人是破产程序的核心要素,是连接债务人、债权人团体以及法院、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的重要机关,也是破产程序中组织各方主体有效参与破产程序,具体推动破产程序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承担主体。因此,受托人应当具备专业性、中立性等职业素养,破产法则要求受托人负有勤勉义务。如果受托人不具有专业性、中立性,或在破产程序中没有恪守勤勉义务,则会被处以破产刑事责任惩戒。

  加拿大破产法规定,受托人存在特定行为的,应当被单独或合并判处不超过1年的监禁、不超过5000加拿大元的罚金等刑罚,具体包括:尚未取得受托人执业资格的行为人自称是具备执业资格的受托人或者以具有执业资格的受托人身份从事相关业务,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受托人因证件失效或吊销却仍行使相应职权,受托人未向官方接管人缴纳履职保证金或已经缴纳履职保证金但该保证尚未生效之前就以受托人的身份行使相应职权,被选任的受托人存在欺诈故意或者缺乏合理理由不遵守或不履行破产法中的规定以及法院根据法律作出的相关指令,被选任又被更换的原受托人没有按照规定或请求向新任受托人移交相关职权,例如对债务人财产的接管权、对债务人账簿、文件等资料的接管权等,直接或间接索求或游说任何人根据破产法之规定启动破产程序,索求委托人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投票,受托人收受破产人、法律顾问、拍卖商或在破产程序中被雇佣其他人的贿赂并为之做出相应地非法行为等。

  加拿大破产法除了针对特定主体作出的特定行为处以破产刑事责任惩戒之外,还规定了任意主体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相应行为也需负刑事责任,例如未按法律规定接受破产行政长官的调查,具有不遵守总则或条例规定的行为以及未依法行使取回权等。

  追责程序

  官方接管人、受托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发现有关人员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对其展开调查,调查后应将包含案件事实情况、相关证据以及所涉罪名的报告递交至法院,并同时向破产行政长官送达报告副本。

  破产行政长官、债权人、监督人或其他人员认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犯罪嫌疑的,也可向法院递交一份报告,或者对官方接管人、受托人所递交的报告进行补充说明。

  收到相关人员递交的报告后,法院如果有理由相信行为人需要被处以刑事责任惩戒的,则可授权受托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行为人进行追诉。受托人经授权后,应将相关命令或决议副本以及所依据的报告副本送达至检察官。

  加拿大破产刑事责任惩戒制度所规制的内容表明,破产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各个程序参与主体务必严格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程序规定,否则将会遭到破产刑事责任惩戒。

  破产刑事责任惩戒制度是破产惩戒制度中的利剑,更是保障破产程序不被滥用的基石,其重要性应当引起重视。(本文系司法部201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9SFB2030)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