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
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组通[2008]36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5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08]24号),对做好接受党员交纳支援地震灾区的“特殊党费”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就其中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县处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代转,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工)委组织部(处)将交纳“特殊党费”党员的人次、交纳数额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
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工)委组织部(处)汇总后交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统一通过有关途径转送地震灾区。
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工)委组织部(处)在向市委组织部上交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时,可通过银行汇至市管党费专用账户,也可直接送市委组织部,通过银行汇款的,请注明“特殊党费”。
3、交纳“特殊党费”过程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工)委组织部(处)要注意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并报市委组织部。
市管党费账户名称: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财务处
账 号:020000070908922694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
联系电话:63088136、63088836(传真)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20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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