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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是某汽车修理厂经理,由于管理等多种原因,该厂效益一直不是很好,虽经李某多方努力,但经营效益一直没有得以改观。于是,他便动起了“歪脑筋”,钱没赚多少,人却进了班房。
2007年6月9日,李某到和自己有业务往来的某保险公司和其协商,希望在自己修理厂维修的单方轻微责任事故车辆在该保险公司获得理赔,该保险公司称,获得理赔要出具车辆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李某一时犯了难:这种证明派出所肯定不会出,然而,他并不甘心这笔赚钱机会就此落空。他突然灵机闪现,发现问题的突破口就在派出所的印章上,有了印章,问题就解决了。于是,他从一处做假章的小贩手里购买了两枚买卖的某派出所的印章,使在其修理厂修理的两辆单方轻微责任事故车辆的客户办理了理赔手续,获得非法收入500余元。后经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
近日,李某被密云县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是指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该罪妨害了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该罪为行为犯,即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论其是否已经使用,只要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就构成该罪。如果买卖并多次使用,或者买卖较高级别国家机关印章,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以情节严重处罚。本案中,李某为招揽生意,胆大妄为,竟然购买的国家机关印章,最后不得吞下自酿的苦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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