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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据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理

[ 字号 ] 本站发表时间:2008-05-13  来源:  作者:
 
 
 
 案情回放:
       2007年4、5月间,外地农民韦某、黄某等五人在本市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宣武区等地多处ATM机前,以转移取款人注意力,调换银行卡的方式,疯狂作案七次,盗窃总额达十六万余元。日前,五案犯除一人外,均被宣武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查,五名案犯在作案时有着明确的分工,三名案犯站在取款人身后望风;两名案犯分别站在取款人两侧,待取款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完毕尚未按退卡键时,位于取款人身边的一名案犯上前与其搭讪、转移其注意力,另一侧的案犯趁机调换银行卡。当取款人拿着被调换的银行卡离开后,该案犯立即改动取款机内取款人的银行卡密码,或当场取出现金或日后使用该银行卡消费。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理。
       本案中,五名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被害人注意力,采取调包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并提取现金或消费,符合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盗窃数额应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而不以信用卡的面值额认定。
       ATM机属于自助银行经营场所,具有电子数据交易性和非人工接待性,在电子商务交易日趋成熟的今天,该类银行经营方式既节约资源又方便快捷,但同时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产生了大量的ATM机案件。
       检察官提示,自助取款人使用ATM机要提高防盗防骗意识,取款时应注意身边是否有陌生人偷窥密码,必要时可提醒他人与自己保持一定距离。在操作中,不要轻易接受他人帮助,并尽量记住自己银行卡卡号的后几位,或在卡上做上记号,便于自己在短时间内迅速辨认其真实性。取款后,确认卡已取出,并且ATM机已由“退卡操作”画面变更为“银行广告”画面。遇到吞卡、吞币等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迅速拨打ATM机所属银行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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