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 > 小政讲堂

如何避开商事纠纷那些"坑"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4]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如今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各种商事纠纷也不断增多,从公司经营、股权转让到投资理财、借贷买卖,再到农村土地承包......别担心!

  昌平法院潘幼亭法官“在线”教你如何避开商事纠纷那些“坑”。10月16日下午15:00,昌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潘幼亭法官做客北京时间普法直播栏目《法官来了》,结合典型案件和法院创新工作为您解读商事纠纷那些事儿。

  案例一:北京华都肉鸡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知名的央地联营民生型企业,在北京地区的市场覆盖率曾一度超过90%。但由于外部市场冲击和自身经营方式的不适应,近年来华都肉鸡公司持续亏损、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2016年2月,华都肉鸡公司最终宣布全面停业,供货商和养鸡农户等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纷纷起诉至法院。

  截至2016年6月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该公司总资产3.5亿元,总负债高达9亿元,资产负债率252%,属于严重资不抵债。2016年6月20日,昌平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破产清算案。

  Q:

  此案在当时可是非常出名,那么这个案子最大的难点是在哪里?

  潘幼亭法官:华都肉鸡公司是北京老牌大型国有企业,具有良好的品牌积淀和经营价值,在它破产后:1.如何最大限度地保留公司的市场价值,让品牌得以延续;2.如何维护2200余名企业职工的利益;3.如何提高公司供货商、养殖户的债权清偿率;4.如何盘活已经停产停业的公司资产。这些都是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

  Q:

  听说案件审理集多项“北京法院首创”于一身,其中都有哪些创新机制呢?

  潘幼亭法官:1.建立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启动大要案审理机制,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府院良性联动协调机制,成立了国资、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多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

  2.在全市法院首创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吸引了更多机构参与竞争,并通过公开竞选、多方参与、集体评审、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保科学性和公平性。

  3.依托互联网招募并确定投资人,打破了投资人线下招募的传统有限竞争方式,与淘宝网积极磋商,在网站建立起投资人招募和竞价的专门通道及展示推广渠道,通过互联网公开招募和竞价方式确定入围投资人。

  重整过程中确立的以股权拍卖对应资产处置方式招募投资人和以网络拍卖竞价方式产生入围投资人的大胆探索,均为北京市法院系统首创。同时该案中9.6亿元的成交额,也创下了目前为止国内通过互联网平台招募破产投资人实际成交的最高纪录。

  Q:

  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昌平法院还有其他举措或经验为大家介绍吗?

  潘幼亭法官:

  1.探索破产企业重整识别可行性听证会制度。对困境企业的挽救价值进行充分判断,牵头召开预重整听证会,邀请债权人代表、行业专家、法学学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潜在投资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各方信息交流共享,判断企业重整价值。

  2.在破产程序中引入金融机构投融资服务。例如在中海阳公司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与银行签订《金融顾问服务协议》,银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包括企业重整价值判断、协助设计交易结构和框架方案等,发挥金融机构的资金、渠道和专业优势。

  3.创新推动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9月份法院就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了一家新三板上市企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8家分布全国的债权人通过网络平台全程在线观看会议直播、在线提问、在线表决,各表决事项均获通过,极大提高了破产审判效率。

  案例二:

  吴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女士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了《基金合伙协议》,吴女士支付了200万元购买了某生物基金,约定利息12%,甲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约定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出具《兑付承诺函》,认可吴女士所购买的基金已到期,但现在无法兑付,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还作为担保人为公司进行了担保。此后,吴女士多次催要,甲公司多次承诺偿还,但始终未还。于是吴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吴女士购买了甲公司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甲公司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到期后代偿本金及收益。现公司违反了承诺,逾期不能支付,应当承担继续清偿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李某作为担保人,作出了对公司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当与甲公司一同承担清偿欠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Q:

  这个案子提醒我们,高额回报的背后往往存在着陷阱,那这些公司通常都是通过哪些手段来吸引老百姓的?

  潘幼亭法官:

  1.高利诱惑,承诺回报:他们通常以高额收益、承诺保本许诺投资者。公司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2.利用政策,编造项目:为了骗取百姓的信任,他们通常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的幌子,还会编造各种新名词,让老百姓觉得投资的项目非常高大上,有光明的前景,从而掉入陷阱。

  3.小恩小惠,骗取信任:为了赢得参与者的信任,这些公司通常会提供一些小恩小惠,比如发放一些生活用品,免费提供午餐、组织采摘,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

  法官提示

  投资时不要轻信熟人,要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老年人尤其应注意避免上当受骗。当遇到明显高于银行利息的过高收益的产品,应冷静对待,提高警惕,随时牢记高风险与高收益同在。投资者在选择理财公司时,要认真审查其资质和能力,尽量选择正规的银行理财平台;选择理财产品时,应仔细阅读风险提示,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与之匹配的产品。

  案例三:

  宇某与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公司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企业所有者权益归回龙观镇某国有企业所有,并将部分份额奖励和量化给企业管理层和职工。其中职工的股权由部分职工代表代持,原告宇女士及第三人翟先生作为职工代表也代持了部分职工的股份。2006年,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记载原告将其名下约4%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作为股东之一在该决议后附签字栏签名。该决议通过后,办理了相应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并修改了公司章程。

  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确认,此次股权转让后原告名下自有的股权也为第三人所代持,被告提交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公司现有股东不同意恢复原告股东身份。

  根据《股东会决议》内容记载,原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原告作为股东之一在该决议后附签字栏签名。公司后续办理的将原告名下相应股权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符合原告的意思表示,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合法有效。依据当事人陈述确认,该变更登记存在隐名持股关系,并不否认原告实际持有的股权出资额及出资事实,但原告据此要求恢复股东资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昌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Q:

  能帮我们解读一下股权代持的概念吗?

  潘幼亭法官:股权代持又称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又称“显名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具有隐秘性和灵活性的特点。隐名股东想要确认自身股东资格,称为隐名股东的“显名化”,是股东赖以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法官提示

  隐名股东该如何正确要求“显名”?

  1.隐名股东需要证明自身为实际出资人。如是否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协议、资金是否以出资的方式交付至公司或有证据证实委托他人进行出资等。

  2.隐名股东需要有行使股东权利的表现。因隐名股东缺乏相关形式上的股东资格证据,在没有相应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据的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了股东相应的权利,则亦有可能被认可享有隐名股东权益。

  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要求更多基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避免公司出现不稳定的状况。

  案例四:

  张某等与村委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8年,被告某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决定对该村所属的部分土地出租给村民,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出租。讨论表决时,村委会并未就出租土地的地块名称、面积大小,承包费的交纳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会上,因村民代表未能达成一致,故在会上未形成有效决议,由村民委员会派员与村民代表个别沟通而形成了决议。后来村委会据此就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本村所有的8个地块对外发包。原告张女士等村民获悉此事后,认为村集体发包、出租集体土地程序违法。上千名村民请求村集体主动废除合同被拒绝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本案中,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承包价格未通过竞价或拍卖、公开协商等合理方式确定。该村在村民代表会上未形成一致决议的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派员与村民代表个别签订而形成的决议,虽然其形式上达到了法定的多数,但实际上因所讨论决议事项不明确、表决方式及结果、以及承包协议缔结过程不公开而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众多村民对村内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及对集体土地平等承包以及优先承包的权利,所以判决确认被告村委会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的相关《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承包方将土地返还给村集体。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案例五:

  兄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齐大姐与被告齐大哥是亲兄妹,2002年5月,村集体向村民发包果树(以树代地),原告与原告大嫂等三家一起抓到19号果树地块。签订承包合同时,原告因车祸无法本人去签,便委托被告代签了果树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好被告代为临时管理果树园,待原告身体恢复了再返给原告。一直到2012年,被告如约代原告临时经营管理果园,果树收益也由被告收取。后来村民们听说果园附近由于修建铁路要征收土地,会有相应的补偿金,于是齐大姐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果园的临时经营权,由自己经营。

  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争议在于诉争承包地是否应当返还给原告齐大姐。本案所涉《果树承包合同》载明的承包方为原告,被告代原告签字的行为不能改变原告为该《果树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该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代为经营管理涉案土地是建立在原告同意的基础之上,在由此确定的不定期代种流转关系履行过程中,原告有权要求终止该代种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Q:

  双方签订合同时,有没有说明返回管理权的时间节点?

  潘幼亭法官:庭审中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说,都没有说明曾经约定过具体代耕代种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就是认定没有约定期限的代耕代种关系,那么委托人是可以随时要求返还的,一旦委托人要求返还,被委托人的管理权就丧失了。

  Q:

  本案的审理难点是什么?法院做了哪些工作?

  潘幼亭法官:难点主要在于果树地块范围认定难。齐大姐承包的19号果树地块是以树代地方式承包的,所谓以树代地,就是承包地不是以地块面积或者四至来确定的,而是以承包地上相应树的分布位置来确定,树到哪儿地界就到哪儿。这种情况下,一旦树木发生死亡、砍伐或补种更新,地界就很容易模糊不清,发生争议。

  本案地界就存在很大争议,齐大姐的哥哥代种期间砍伐过一些枯树,又种了很多新树,双方对于地界范围各执一词。地块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对于他们两人之间,而且对于周围其他承包户也有影响,甚至包括邻区的承包农户,因为这个地方处于两区交界处。

  虽然村里作出了情况说明,明确齐大姐的承包地块为北坡64棵果树,但依然是以树代地的动态划界方式,没有明确依据,法院是无法裁判的。但如果是简单驳回,案结事不了,问题不能真正解决。于是我们从源头入手,明确果园地块的界限,让一连串矛盾一揽子解决。

  我们和属地政府联系沟通,形成合力,联合了城建、林业、土地等多部门,组织了与齐大姐地块相邻的全部承包户,包括相邻邻区的承包户到现场进行界址勘察,持GPS定位设备,确定一个界址就打一个界桩,明确坐标点,前后一共形成15个界桩点。无数次上山下山,最终确定了地块范围,得到了承包户们的一致认可。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