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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成真分手,伤感情又“伤钱”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08] 来源: 作者:

  课前提问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然而,生活中这种通谋离婚常常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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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栗子

  李花和童光是夫妻,经过奋斗在北京买了第一套房后没几年又有了一些积蓄。李花向童光提出,通过“假离婚”再购买一套房屋,善良的童光欣然同意。为了让妻子李花安心,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童光自己净身出户,把所有财产都写在李花名下,并且仍由自己承担第一套房子的房贷。但买房后不久,童光发现李花总是找茬吵架,甚至提出分手。因为两人已经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就又重新写了一份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第二套房屋归童光所有,但童光要给李花70万元。童光十分伤心,但还是签了协议,希望李花能回心转意。但李花以童光一直不归还70万元为由,将童光告上了法庭。法院开庭时,法官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童光希望复婚,李花却笑着说复婚已经不可能,她已经再婚并且怀孕。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官释法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感情风险:“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和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一方想要复婚,另一方不肯复婚,任何人包括法院都不能干涉,更不能强制他人的人身行为。结婚只有一种方式,即双方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任何情况下,法院都不可能判决结婚,无论双方是“假离婚”,还是谈恋爱时有任何书面约定。

  二、财产风险:伤感情又“伤钱”

  第一,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婚前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净身出户,可能背负债务。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当双方未“依约”复婚时,“净身出户”一方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权。诉讼有风险,证据充分的,离婚后的财产协议可能被法院撤销,重新对财产进行分配。证据不充分的,离婚财产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有效。

  第三,离婚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若无约定,不发生共有。

  第四,丧失相互的继承权。离婚后,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此案中,因李花坚持不调解,法院调解无效,最后法院判决童光归还70万元及利息,童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随堂笔记

  法律上离婚没有真假。只要夫妻双方对婚姻协商一致,经过必要的法定离婚程序,两人的婚姻关系就真实解除。婚姻不是投资房产的工具,“假离婚”于社会有害,于个人也有巨大的财产风险。小政提醒大家,不要为了短暂的利益而拿自己的婚姻做赌注,请珍惜家庭,珍惜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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