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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0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周歆卉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1、不法性

  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表明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等侵害合法法益的行为。

  (1)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予以制止。

  (2)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

  (3)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因为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面对山洪爆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只能视为单纯的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所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属于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2、客观性

  根据两个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构成。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至于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具有故意、过时,是否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只是影响责任的承担。

  3、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步伐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应具有适时性。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着手时。

  判断着手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

  (三)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即防卫人认识到某项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决意,防卫人具有明确的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和动机。

  (四)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

  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六)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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