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临时照料人可以根据需要,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接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危险的,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一)禁止被申请人暴力伤害、威胁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
(二)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接触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未成年人住所;
(四)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诉讼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接受诉讼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情况紧急的,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