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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禁止出现哪些行为?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1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雪薇

  2015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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