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能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