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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杨永红

  根据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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