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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来袭,延迟上班工资、假期怎么算?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王晓东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面对返京高峰的来临和严峻的疫情防控工作,北京市政府更是通知要求本市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疫情防控期间灵活安排职工工作,同时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

  问: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若企业安排职工上班工资待遇当如何计算?

  答:本次延长的春节假期并不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如果因疫情防控或其他原因,职工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问:2月3日起,延后复工期间内北京市各类企业如何安排用工?

  答:自2月3日起为工作日,2月8日、2月9日为双休日。该期间内,必要企业应当复工,其他企业可以灵活安排工作。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对不同企业提出了不同的复工要求:(1)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2)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

  问:延后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因此,2月3日起至2月7日期间,对于灵活上班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2月8日、2月9日双休日安排加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由于延后复工期间包含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根据该规定,对于未安排工作的职工,企业仍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问:2月9日之后,职工居家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按照北京市政府要求,如居民从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北京或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此类政府命令要求实施医学观察、隔离的人员,因居家隔离而导致无法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并正常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也可以自主通过安排职工在家办公,或者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安排倒休。

  问:2月9日之后,职工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京者,劳动关系当如何处理?

  答:北京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下一步,伴随疫情控制情况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之后,按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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