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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1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雇佣关系是指在确定或者不确定的期限内,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意思安排,在雇主的要求工作指令范围内劳作,同时接受雇主监督。即只要一人对另一人享有管理、监督、支配的权力,既可以认定其存在雇佣关系。这种支配和从属关系,并不影响雇员在完成工作时具有的一定自主支配权,例如,送货员在运送货物时自主选择送货路线。

  第一,在我国雇佣关系的成立,必须支付劳动报酬为要件,劳动者提供劳务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劳务报酬,要求劳务对价。而义务帮工关系的首要特征就是无偿。帮工人无偿帮工并不是为了追求劳务对价和薪资,往往是出于社会朴素的道德上的,情感上的好意,是社会价值的体现,也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关心的良好道德风尚的表现。

  第二,雇员和雇主之间有很强的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雇主对雇员享有的监督管理的权力是雇佣关系的本质。雇主和雇员之间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并不能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就义务帮工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有可能按照被帮工人要求指挥工作,但二者之间并无支配管理关系,帮工人除了提供劳务之外,不受被帮工人的约束。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可随时向对方做出拒绝帮工之表示,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用人者对劳动者管理和选任时注意义务不同。在雇主责任方面。雇主在管理和选任时应注意受雇人的技术能力、道德品行等足以胜任委办业务,不致侵害他人权利。而在义务帮工中,对被帮工人是否有类似雇主的选任义务并未规定,但基本的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等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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