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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0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蒋怡琴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是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充分体现。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主要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主要体现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上,“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在履行了随时通知或者不需经事先告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时劳动者的一种自卫权,它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律严格规定了它的适用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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