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当然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该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