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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的具体规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李靖
  一、采取反补贴的条件
  1、补贴:一是政府或政府授权、指令的机构提供了财政资助,另一是接受者获得了利益。
  2、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3、补贴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调查
  1、有权调查的机构是商务部。一般情况下由国内产业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主动立案调查。
  2、终止调查的情况:申请人撤销、没有足够证据、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或者商务部认为不宜继续进行。
  三、措施
  1、临时反补贴税、(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做出)保证金、其他。
  2、价格承诺、反补贴税(向进口经营者征收)
  四、期限
  反补贴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复审
  商务部可以决定复审或利害关系方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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