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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与样品一致,有瑕疵仍可退货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2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万里宏
  问:
  2010年底,北京某广告公司,为送客户新年礼物,在某玉器店订购一批玉佛,约定3000元每件,共订制20件,并封存样品。1个月后,玉器店如期交货,与样品核对,完全一致。但当取回订购玉器后,经专业人士鉴定,此批玉器完全是赝品,并非真正玉石。广告公司将玉器店告上法院,要求玉器店退货并承担损失。但玉器店抗辩说,此批货与样品一致,样品是该广告公司认定并封存的,其不应承担责任。请问,玉器公司的抗辩有道理吗?
  答:
  本案主要涉及样品买卖中标的物的隐蔽瑕疵问题。所谓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由于样品买卖是在普通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特殊义务,因此,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合同法》第168条即对此作了规定。(2)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第169条对此作了规定。按照传统理论,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样品的质量标准,出卖人就对标的物不再承担任何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现代社会中的产品构造越来越复杂,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因此也就越来越难以识别其品质。同时,现代社会的法律更加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强调出卖人的社会责任,因此,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在特殊情形下同样要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默示担保责任。这种特殊情形是指标的物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通用质量标准的内在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方面的情况,亦即样品中存在经过通常检查难以发现的“隐蔽瑕疵”。本案中,虽然玉器店所交付的玉佛与样品一致,但玉佛为赝品,显然该批玉佛存在“隐蔽瑕疵”。玉器厂应当承担该“隐蔽瑕疵”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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