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提示

法官提示:食用野生动物且掂量!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6]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日益完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不断健全,网络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执法机关依法打击、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力度不断加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公安部下发紧急通知,部署各地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深入摸排线索、开展破案攻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将陆生野生动物纳入了全面禁食范围,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对既有法律所禁止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新增的禁止性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北京二中院根据刑法、“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相关罪名进行梳理,并作出提示。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特别提示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本罪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就是说,食客及制品收藏者可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非法狩猎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3.罪名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即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相关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制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联罪名

  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成品,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以本罪论处。

  2.非法经营罪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摒弃滥食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为此,法官提示:

  1.公众应自觉增强卫生意识,移风易俗,养成科学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拒食野味,切莫为满足口腹之欲,危及自身和他人健康。

  2.不参与乱捕乱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活动,触犯法律底线,并劝阻他人不要食用野生动物。一旦发现非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向执法部门举报。

  【法规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