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提示

这些“家长里短”,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19] 来源:千龙网 作者:刘美君

  家庭建设,人人有责。夫妻恩爱、父慈子孝、手足情深,是理想中美满家庭的模样。但是过日子,哪有勺子不碰锅沿儿的……冲突和矛盾可以有,但是不能放任自流,要想家庭美满幸福,不仅要有信任、包容,还应该守住法律的底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就几起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认真经营和建设家庭,让温馨、幸福和爱充满家庭的每一个角落!

  案例一 假离婚不可取 人财两空后悔迟

  【案情回顾】

  小王(男)和小吴(女)共同出资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共有情况为小王占比60%,小吴占比40%。

  婚后,小王决定购买单位的福利房,但却不满足购房条件。小王跟小吴决定“假离婚”,并约定婚前购买的房子归小吴所有,购买福利房后两人再复婚。

  随即二人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公证处确认了婚前房产归小吴所有。就在二人拿到离婚证,规划购买福利房时,小吴突然因病去世,生前并未留有遗嘱。

  小王以假离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经双方友好协商,此房产归女方所有”的协议条款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与小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人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行为具有公信力,婚姻登记双方均应当对自己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申请登记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驳回小王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假离婚”案件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如认定《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按约定履行。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假离婚”案件中,主张假离婚一方的当事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男女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所达成的协议均为虚假表示的,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条款可认定为无效。

  案例二 代书遗嘱想有效 这些要件不能少

  【案情回顾】

  宋某与牛某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小花。宋某身体不太好,一直卧病在床,2019年病逝。全家都在哀痛之时,牛某拿出一封遗嘱,声称这是宋某生前当着自己和见证人的面立下的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内容为:“1、我生前及去世后所有的个人财产(包括)全部都由我爱人牛某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也无权干涉。2、我去世后的丧事由我爱人办理,丧事收的钱款也由爱人牛某保管、继承,死亡补偿金或者埋葬费也是牛某继承、领取。3、除上述财产外,如果我还有其它财产也都是由爱人牛某继承。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遗嘱上有立遗嘱人宋某的签字及手印,代书人王某、见证人张某、孙某也都签字并按了手印。代书人王某、见证人张某、孙某都是牛某多年的同事。小花和宋某的父母对于牛某拿出的遗嘱并不认可。随后,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宋某生前的代书遗嘱分割遗产。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牛某提交的遗嘱从形式而言属于代书遗嘱,但代书人与见证人均为牛某多年的同事,符合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遗嘱内容属于牛某纯获利益行为。

  且牛某提供的录像没有记录订立遗嘱的全部过程,没有明确向宋某示明遗嘱内容,录像中,宋某意识不清,对牛某的问话仅能回答“嗯”“啊”等语气词,未明确表达认可遗嘱内容,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应为无效。

  【法官说法】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意愿的重要体现。由于遗嘱生效时,遗嘱人已经去世,其真实意愿难以探求、核实。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不同形式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同。《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均是对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见证人的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2、代书遗嘱的书写主体须为见证人;3、见证人须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4、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

  由此,以确保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的中立性,保证遗嘱能够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现遗嘱人的真实遗愿。

  案例三 已成年在读大学生索要抚养费未获支持

  【案情回顾】

  小宋5岁时父母离异,经法院调解,约定小宋归母亲抚养,其父老宋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小宋独立生活为止。小宋高中毕业后,考上了重点大学,要求老宋继续支付一半的教育费和生活费,老宋以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为由拒绝了。小宋为了继续获得抚养费将其父诉至法院。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宋成年后,是否有权要求老宋继续支付抚养费。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宋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故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宋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纠纷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通常表述为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能否独立生活的呢?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针对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生,即使已经年满18周岁,也应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对其支付相应抚养费。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