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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出租房屋后约定房客交纳物业费,出现拖欠时物业公司向谁要钱?

本站发表时间:[2023-07-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李梦竹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出租房屋时,房东与房客约定由房客负担物业费的情况,那么当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由房客承担物业费时,房东是否就可以不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了呢?当物业公司起诉房东索要物业费时,房东是否可以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对抗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呢?
  2022年3月,原告水晶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化名)起诉水晶情小区业主张某及该房屋承租人王某,要求二人共同支付2021年度物业费共计2980元。被告张某答辩称,他的房屋在2021年出租给了王某,并且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物业费由承租人王某负担,所以物业公司只应该起诉承租人王某,自己没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此,张某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因为他与王某约定了由王某交纳物业费,就能免除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法官提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规定了: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不论业主(房东)与物业使用人(房客)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谁来负担物业费,物业公司都可以起诉房东交纳物业费。房东作为业主不能以自己与房客之间的租赁合同中的双方约定对抗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但补充说明一点是,房东可以在支付了物业费后,再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起诉房客,要求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物业费支付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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