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提示

套贷转贷不合法,合同无效恐涉刑罚

本站发表时间:[2024-05-08]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民间借贷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但如果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再行转贷,就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又转贷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那么,如何认定出借人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出借?套取贷款后转贷的借款合同如何处理?下面结合案例为大家分析其中的法与理。
  案情简介
  朱某以向陆某购买房屋为由,向银行出具了购房合同、收据、房屋中介合同等相关材料,以此获取400万元贷款。朱某在获取400万元贷款后,立刻向陆某出借400万元,同时约定年利率18%的高额利息。后陆某逾期未归还,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陆某则主张朱某的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并高利转贷他人,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庭审中,陆某与朱某均承认,贷款所涉房屋为陆某自有房屋,一直自行居住,从未有向朱某出售房屋的计划,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具收据均为套取银行贷款制作,向银行提供的房屋中介合同等材料也是双方为套取贷款伪造、变造的。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双方责任分担。
  法院认为,朱某以虚构的购房合同为名,向金融机构套取400万元贷款,后又以高额的利息转贷给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借款又转贷他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各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返还。即朱某应将陆某在案涉合同项下已支付的利息费用返还给陆某。
  同时,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案件当事人具有伪造证书进行骗贷、高利转贷的嫌疑,故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以案讲理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案涉及的即为该条中有关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该条款的内容较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而言,有了明显的修改,即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显然扩大了此类无效合同的范围。对于此类合同无效的认定,往往需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1.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出借人应当对资金为自有资金负有举证责任。出借人如果主张款项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出借人存在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则一般认定为非自有资金。此外,需要审查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是否尚存未结清的银行贷款,如果存在银行贷款,再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是否能够证明出借款资金来源于其经济收入、可否提供证据证明尚未结清的贷款用于购房、购车等消费贷款等,结合上述内容具体审查是否属于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
  3.转贷行为不一定为了牟利。通常情况下,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再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实践中,可能发生部分个人或企业因借款人不具备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出于一些其他利益的考量,出借人对其放贷并未牟利。对于此种情况,即使不存在牟利,但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亦应认定无效。
  此外,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违反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增加了融资成本,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往往伴随伪造公文、印章等违法行为,除去在民事案件中认定合同无效外,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