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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城乡人民法庭布局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纵华 吴小才

  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应坚持便利群众诉讼、便利纠纷化解,充分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作为主要任务之一,提出“进一步优化城乡人民法庭布局,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优势,依法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回应了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共同关切,也带来了对优化整合解纷资源的更多期许。

  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应便利群众诉讼。便利群众诉讼,要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在人民法庭产生之初,整个国家经济落后、交通闭塞,确实改善了群众诉讼不便的状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越发便利的同时,也有大量人口流向城市,由于人口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等原因,很多进入城市的农民户籍仍在农村,在这部分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因为经常居住地相对不易确认,导致出现了很多案件两造都在城市居住,却都要赶赴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庭参加诉讼的现象。在立案、送达、开庭等每个环节都消耗了更多资源。可见,人民法庭布局如何便利群众,已经不能仅仅着眼于交通距离,要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应便利纠纷化解。便利纠纷化解,意味着推动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由于人民法庭处于基层最前沿,尽管多年来人民法庭的工作不断加强,其审判功能却相对有所削弱。但现实中并不是每一名法官都能熟练驾驭并贴切阐发乡土伦理,加之人民法庭在调解案件时要考虑调解不成后进行裁判的问题,进行说理教育要兼顾法律规范,不能为求结果而进行任何压制或带有感情倾向,以避免当事人对此后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就使调解的过程、结果及效果呈现出相对弱势。目前村、居委会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此外还有乡镇、街道以及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些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一般都由有经验、有威望的人担任,他们了解乡土伦理,掌握当事人情况,由他们介入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化解,往往能事半功倍。因此,优化人民法庭布局,要注重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尽可能发挥诉讼外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势。

  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应充分面向群众。当事人提起诉讼,最迫切的司法需求就是及时得到公正裁判。从历史发展上看,人民法庭的成立、撤并、恢复、新建和调整,都是面向群众的,以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为目标,为了达到促进基层治理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为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考量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可在现有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设定灵活的选择机制,让符合一定条件的当事人选择在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通过一段时期的观察,按照群众选择情况决定部分人民法庭的存续或者撤并。当然,对于确有现实需求的,可以新建。而对于确因交通不便而诉讼困难的群众,可以继续通过巡回审判方式解决。尽可能做到有效投入,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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