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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证”须严惩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史洪举

  身份证丢失、补办后,29岁辽宁女孩王欢欢莫名成了陕西西安、贵州贵阳等地5家公司的老板。前述多家公司存在异常经营情况,王欢欢目前已被税务系统和工商系统列入“黑名单”。

  据报道,在身份证件管理体系不太科学严密以及企业注册管理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很多人遭遇过被冒用的尴尬事。对此,势必优化身份证件管理模式和企业注册管理模式,并严惩冒用行为。

  毋庸置疑,身份证件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工作、就业等参与社会活动的通行证,一旦身份证件被他人冒用,则会给自己带来难以预估的法律责任和损失。身份证件被冒用后,受害人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寻求救济,要求有关部门查清真相后注销被冒用的信息,恢复、更正、清理与自己无关的信息。但这一过程漫长复杂,且需要承担难以估量的损失。

  在科学技术如此发达的时代,理当健全身份证管理体系,融入更多科技含量。不妨借鉴银行卡管理模式,使身份证件成为融合指纹等识别信息的智能一卡通,并做到挂失、注销立即生效,他人冒用后立即发出警示。

  同时,企业登记以及婚姻登记、银行等需要识别身份证件的部门应严守关口,设置指纹验证、人脸识别、对办事者留存影响资料等程序,以便精准识别人证是否合一,减少冒用现象并有效追查冒用者。

  此外,更不能轻纵给社会管理和他人权益带来极大威胁的冒用行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根据刑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可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关部门理当积极作为,严厉惩戒冒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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