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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置不等于“无权处置”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若夷

  “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福建省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酒驾将车子违停在闹市道路中央,之后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掏出了人大代表证叫嚣,引发社会关注。

  人大代表违反交通法规甚至醉驾,交警部门当真“无权处置”?这样的说辞,显然并不全面准确、有失偏颇。诚然,为确保人大代表充分履职,人大代表确实依法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如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大代表,执法部门其实并非简单的“无权处置”,而只是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情况下,在依法处置过程中,相比一般公民,需要依法多履行一道“申请许可”程序而已;并且,设置这一“申请许可”程序的根本目的,也并不是为了赋予人大代表什么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而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履行人大代表职务。这意味着,若相关人大代表所受到的处罚与履职无关,面对这样“申请许可”,相关人大部门实际上是并没有理由不予许可的。

  就此而言,上述在醉驾后对交警叫嚣“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的人大代表,不仅对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及其背后的立法精神,缺乏真正的了解,也对代表法所明确的“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代表义务,缺乏起码应有的尊重和敬畏,不仅没有模范守法,而且带头违法,无形中将人大代表身份视为一种违法犯罪的“护身符”。因此,对于这样的人大代表,不仅应“暂停职务”,还应进一步考虑是否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只有这样才不仅有利于充分落实代表法相关规定,也有助更好地维护和捍卫人大代表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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