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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值得期待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维立

  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是深入推行诉讼服务改革的切实举措,不仅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排忧解难,而且对社会诚信、尊崇法律也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助力执源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法院还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工商、金融及征信部门建立诚信履行“名单库”,探索诚信履行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

  镇海区法院在全国第一个“吃螃蟹”,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让自动履行的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并从导向上对其行为给予肯定,由此所产生的感召力,有利于引导更多当事人见贤思齐,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目前,虽然“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如期实现,但是各地法院的执行任务艰巨。切实解决执行难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加大“前引后推”力度。这里的后推就是继续强化部门联动,健全综合治理格局,完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严厉打击拒执行为,让“老赖”不敢再肆意妄为。前引是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跟进服务措施,把当事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建立起来,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努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好自动履行后遇到的操心事、烦心事,消除其后顾之忧,激发其自动履行的内生动力。

  仔细审视《意见》,为确保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顺利实施,镇海区法院采取一系列促进、保障措施,不乏新意和亮点。如,在诉讼各环节向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承诺书、提示书、催告书、证明书;针对调解案件,倡导调解即时履行。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原则上要求增设违约限制条款或担保履行条款,等等。舞好考核指挥棒,将调解案件当庭履行案件数、案件自动履行率等绩效指标纳入考核,作为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的依据,有效调动法官和执行人员落实正向激励机制的自觉性、主动性。

  镇海区法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是深入推行诉讼服务改革的切实举措,不仅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排忧解难,让守法守信者得利,彰显公平正义,有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而且对社会诚信、尊崇法律也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该机制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蕴含在其中的敢为人先的精神和锐意创新思维同样更值得各地法院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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