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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好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0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实践证明,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了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好,在办案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好主导责任,以办案实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这一诉讼制度不只是诉讼程序的变化,也不仅是给检察官增加了诉前就要有效做好证明犯罪工作的更重职责,而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促进公正高效司法,在于促进社会和谐,在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许多矛盾以违法犯罪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对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挥刑事司法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充分保障人权,推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好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可行的路径。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予以确认,这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促使更多的犯罪人认罪服法,又有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最大限度消弭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

  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把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落实在办案中。一要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实践中,有些案件是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而大部分还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认真细致耐心的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因而,积极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促使其认罪服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也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二要适时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处在侦查阶段的案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的意见或建议,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三要积极开展平等沟通和协商。要认真落实权利告知义务,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主动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进行沟通协商,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四要切实提高量刑建议质量。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量刑建议质量,确保提出更加精准、更加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的量刑建议。五要积极做好被害方的工作。要充分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并将和解调解、赔偿情况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六要视情形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把关。一方面,要通过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推动实现实体从宽和审前分流。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就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一致,由其在具结书中确认,从而推动实现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

  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把最高检的要求落到实处。最高检提出,到今年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总体达到70%。这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结构和司法实践而提出的合理目标要求。一是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较高,这类案件绝大多数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对这部分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分流,是设计初衷之一,也符合刑事司法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总体趋势。二是经过前期试点和近期推进表明,这一目标是可以达到的,不少地方已经达到较高的适用率。三是实践证明,通过积极促进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对提升当事人对最终结果的接受度带来了积极影响。为推动形成制度适用合力,最大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两高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以落实《指导意见》为契机,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促进提升适用率,确保年底实现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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