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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治“人肉搜索” 保护公民隐私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扬凡

  身处数字化时代,我们的多数个人言行都可能变成数据。一旦这些数据遭遇“人肉搜索”,轻则让当事人不堪其扰,重则可能造成悲剧,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法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其中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生产者及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规为治理侵犯个人隐私乱象,防范“人肉搜索”悲剧,提供了法规遵循和保障。

  法律上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一是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二是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包括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等;三是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号码等加以保密,未经许可禁止他人窃听或者查阅;以及个人隐私使用权等。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随着信息科技迅速迭代演进,互联网在便利信息交流的同时,也可能成为造谣诽谤的工具、煽动仇恨的利器。身处数字化时代,我们的多数个人言行都可能变成了数据。移动支付信息、人脸识别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微博和朋友圈内容、医疗记录、纳税记录等,都足以“定义”个体的数据,而这些都属公民个人隐私范畴。一旦这些数据遭遇“人肉搜索”,轻则让当事人不堪其扰,重则可能变成“杀人不见血”的子弹与飞刀。

  “人肉搜索”制造的悲剧与闹剧并不鲜见。去年6月,江苏一男子因2岁儿子被泰迪咬伤后与狗主人发生纠纷,结果遭遇“人肉搜索”和死亡威胁,其妻迫于网络暴力割腕自杀,所幸抢救及时;去年4月,陕西一男童在餐厅内被一孕妇绊脚的视频在网络曝光,孕妇遭遇“人肉搜索”,却导致另一名孕妇“躺枪”,个人信息被全部曝光并遭到诅咒……

  令人遗憾的是,近些年因“人肉搜索”导致的悲剧似乎没有减少迹象,反倒因社交媒体日渐发达而愈演愈烈。隐私当“隐”。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隐私权的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依法保护隐私权,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且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根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等法规,“人肉搜索”已经被定性为一种违法和侵权行为。新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通过进一步细化网络信息内容的分类、明确网民的权利与责任、强化行业组织的治理功能等制度创新,将以高质量规制提升我国网络生态治理效能。我们乐见有更多法律法规来约束“人肉搜索”行为,也期待有关部门能依法依规办理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件,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少一些“用人肉搜索杀人”的“键盘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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