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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商品“纸标签案”为电子标签正身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戴先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宣判的这起中文纸质标签缺失纠纷案,有助“校准焦点”,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与商家的合法权益。

  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日前宣判了一起中文纸质标签缺失纠纷案,从而确立了电子标签和实物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这是一起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案件判决具有很强的示范价值与标杆意义。

  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进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但对近年来大量涌现的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电子标签效力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商务部等6部委商财发〔2018〕486号通知提出,跨境电商企业要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的内容。可见商务部早就认可了电子标签和实物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详细展现了中文电子标签,同时也在消费者下单前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无纸质中文标签,可在商品页面查看电子标签。而且该商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用电子标签替代中文标签的行为,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体现了公平正义,这也是对跨境商品的必要保护,有利于跨境电商的规范发展。

  对于跨境电商来说,不能因为电子标签和实物标签具有同等效力,就忽视了自身责任。电商要尽到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只有在这一前提下,电子标签和实物标签才会具有同等效力,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所以,笔者看来,我们不应该在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中进行二选一的无谓之争,应看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受损,要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底线,越界者就需追责。这起纸质标签缺失纠纷案的宣判,有助于“校准焦点”,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与商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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