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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公诉向网络诽谤亮剑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史洪举

  浙江杭州女士谷某取快递被偷拍、被恶意编派成荡妇出轨一事有了新进展,之前谷某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如今已“升格”成公诉案件。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诽谤罪。对于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可启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序。主要在于,诽谤罪往往针对的是某个具体的被害人的名誉,属于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决定是否对行为人启动刑事追责即可。

  但是,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说明其危害性已经相当大,由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譬如,诽谤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已经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滋扰侵害,不启动公诉程序不足以惩戒恶行,不足以修复被损害的社会秩序。

  杭州这起网络诽谤案,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上的败坏和羞耻,影响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而且,借助互联网广泛传播的诽谤,已是对互联网秩序的挑战,对公序良俗的蔑视。司法机关挺身而出,搜集证据,惩戒恶行,既体现出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也传达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让人们从事网络行为时心有所敬,行有所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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