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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违法广告不能“轻拿轻放”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房清江

  日前,小红书关联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容为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事实上,就单一孤立的广告违法行为而言,区区几万元的处罚明显畸轻。以发布广告时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为例,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法并不只简单地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很重要的是它是市场竞争的手段,关乎商业诚信与市场公平。广告违法乱象丛生,损害了基本市场诚信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催生出“干得好不如营销好、营销好不如吹得好”的畸形市场生态。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也是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信息化对市场消费的支配作用越来越明显,互联网正在成为广告的主阵地,并不断推进广告模式的融合与发展,模糊着传统广告的边界,同时,广告平台有着强烈的“流量嗜好”,冲击着广告经营应有的“诚信、严谨”的底线。这些都要求广告监管特别是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与时俱进,严管重罚,依法治理。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