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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司法职能,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从这天起正式实施。

  生物安全关系到人民福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建设以及国际关系,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化了我们对国家安全的认识。生物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具有里程碑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生物安全法对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等作出规定,对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意义重大。

  作为司法机关,全国各级法院要立足司法职能,抓好生物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生物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要认真组织学习生物安全法。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积极宣讲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广大干警积极参加学习,切实提高全国法院干警的生物安全法治意识。各级法官培训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就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开展培训,增强法官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的能力和水平。

  要积极组织宣传生物安全法。人民法院可以适时选择、发布有典型意义、教育意义的案例,在加强涉生物安全审判工作、提高司法水平的同时,对社会公众开展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各级法院要积极宣传生物安全法的重要意义,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重视、维护生物安全的浓厚氛围。

  要严格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既规定了行政责任,也规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各级法院要依法审理起诉到法院的涉及生物安全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切实保障生物安全法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在生物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如确有必要,可就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在生物威胁面前,脆弱性和不安全感是普遍存在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暴发,更加凸显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具有很强的时代意义。全国各级法院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国家颁布实施生物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能,保障生物安全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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