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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箱床“离奇”致死案家属索赔175万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4]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原标题:高箱床“离奇”致死案家属索赔175万

  男子在家中卧室意外死亡,其家属认为“凶手”是自家的高箱床,遂将床厂家和弹簧厂家告上法庭。2020年4月,一审法院驳回张某家属的诉求,随后家属提出上诉。9月22日,此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涉案产品是否存缺陷成为争议焦点。

  家属称男子找东西

  被高箱床床板砸中身亡

  2010年9月19日,张某从金秋红厂处以6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张高箱床和3个床头柜(含床垫),质保三年,终身维修。

  2017年4月,张某被发现在家中卧室死亡,其脖子被夹在高箱床床垫与床屉夹角处。虽经120紧急抢救,但张某已经没有了呼吸。

  根据警方出具的调查结论,排除了刑事案件嫌疑。

  家属称,为取出高箱床箱内存放的物品,张某借助高箱床配备的支架将床板支起,在其探身取物品时,床板突然脱落砸中张某颈部。

  事发后,家属认为北京金秋红家具厂(以下简称金秋红厂)生产的高箱床及天津市恒特气弹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特气公司)生产的气垫簧有严重质量缺陷,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75万余元。

  一审驳回请求

  购买7年来未现质量问题

  庭审中,二被告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因为床(气弹簧)有缺陷导致张某死亡,同时恒特气公司不认可该气弹簧系其公司生产,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张某家属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产品(含支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之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于涉案床,含支架是否具有质量缺陷进行鉴定。

  结果,该公司向法院出具的《退函》记载∶“按相应要求和规范进行技术分析,我司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家属提供的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认涉案产品(支架)存在质量缺陷。

  鉴于涉案产品从购买到事故发生已近7年时间,已经远远超过《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约定的三年质保期,涉案产品从购买到事故发生在长达近7年的时间中并未出现质量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确认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相应标准。

  一审法院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张某家属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昨日开庭

  涉案产品是否存缺陷成争议焦点

  涉案产品是否存在缺陷?22日下午的开庭中,张某家属方和两被上诉方意见不一,各执一词,激烈争辩。

  法庭上,张某家属的代理人路泽阳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标识缺陷。他在法庭上使用相关模型现场演示,“真正向上提供有效支撑床板的力,相当于支撑杆所提供支撑力的二分之一,这是我们指出床体的设立、支撑力大打折扣,安全系数不足的证据。”

  在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中,警示标识应在床体上有明显的风险提示。“涉案产品三角形区域应该在床体上有明确提示,但是在实际上没有。而且案发后,金秋红厂家在销售中床体周围依然没有警示标识,这种缺陷是一直存在的。”

  张某家属的代理人认为,家属方已经证明张某是因床体脱落致死,张某的死亡与产品缺陷有强因果关系,不能苛责其承担过重的举证义务,请求法院二审改判支持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秋红厂方辩称:涉案产品在长达7年的使用时间中,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一直到去年9月份现场勘察,床仍在正常使用中。而且同类产品也并未发生过任何事故,说明不存在质量缺陷,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金秋红厂方认为是消费者未合理使用涉事产品,发生的事故。“我们无法理解的是,作为一个正常人,内侧有门,另一侧还有一个床头柜,无论取什么东西,为什么把头伸进三角区。”

  恒特气公司辩称,涉案气弹簧并非该公司生产,不应担责。同时其认为,气弹簧一旦出现损坏便是不可逆的,与夹角大小无关。

  2019年9月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时,事发已经两年有余,涉案床体中的气弹簧依然可以正常开合,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能正常支撑,说明案发时气弹簧并未损坏。

  因张某家属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