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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有隐私权和名誉权吗?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付金

  被曝光了,能起诉吗?原告黄女士诉称,2015年10月6日,她驾车与赵先生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女士赔偿。后赵先生死亡。随后,赵先生之子赵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原告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某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原告“一分钱未赔”。后来,此视频被岳某转发后迅速成为舆论热点,有关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她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自己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于是,她将岳某以及新浪微博运营方诉至法院,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最近,法院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老赖”有隐私权和名誉权吗?

  公布老赖未履行的

  生效判决不属于隐私

  通用俗语与专业术语内涵外延相对应,不构成名誉侵权。对于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拒绝偿还的债务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律专业术语,长期以来,失信被执行人被媒体、群众俗称为“老赖”。“老赖”一词,虽具有负面评价之意,但属于对有能力偿还债务而躲避偿还债务失信行为的客观评价,并非刻意贬损。

  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的内容,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和其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履行情况以及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如上文中的黄女士已经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交通肇事及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不属于其个人隐私。此项内容公布于众后,网友的集体声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甚至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都是其规避执行的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而这也正是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价值所在。

  但失信被执行人超出未履行生效裁判事实之外的隐私和名誉,仍受法律保护。如网友编造失信被执行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情节并公布于众,或侵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住处甚至偷拍或所公布的失信行为不完全属实等行为,均超出了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相关事实范围,侵害了其名誉权。

  转帖人须尽注意义务

  互联网账号主体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即自行发布或转发符合法律规定的图文、视频等。但网络言论自由,也有法律限制。互联网账号主体明知消息不属实而发布或转发,侵害特定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为网络侵权。根据刑法第291条有关规定,互联网账号主体明知消息不属实而发布或转发,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则为造谣传谣。如散布虚假地震伤亡或虚假区域疫情消息,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则为造谣传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何判断对其所发布内容不实性是否“明知”?明知,是指事实上的明知和尽到了注意义务后的推定明知。如自媒体账户主体明确陈述,自己知道消息不属实而转评,则为事实上的明知。如自媒体账户主体转发了关于超市售出鸡蛋均为塑料假鸡蛋的消息,即使其陈述不知道消息不属实,但按照具有一般生活常识、生活经验的理性人经过思考后可以判断,塑料制作食用鸡蛋消息不实,法律推定其明知。

  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

  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随着经济发展,各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逐年增加,这就决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基数的上调。建议机动车投保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适当调整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

  网络监督是社会监督中范围最广、时效最长的方式,也有助于催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债务。但网友对其个人隐私的过度挖掘,不实消息的频繁转发以及侮辱性的网络评论等行为,很容易让网络监督异化为网络暴力。降低网络暴力伤害,一方面需要自媒体运营平台对不实消息举报的及时处置,有效缩小不良影响范围,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传谣造谣等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促进网络空间风清气正。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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