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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盗版书,究竟犯了什么罪?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4] 来源:京检在线 作者:

  盗版书横行

  现实生活中,出卖盗版书进行牟利的现象并不少见。低廉的成本、巨额的利润,驱使部分投机分子从事此项违法犯罪活动。可是殊不知,出卖的不是简单的侵权复制品,其很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面临着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包括《黄冈小状元达标卷》、《新华字典》在内的大量侵权复制品,存放在房山区的库房里。在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授权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店铺对外销售。

  经查,短短半年间,已销售盗版图书8000余册,销售额近12万元。库存未销售的盗版图书近3万册,标价近60万元。

  案件争点

  为什么销售盗版书的行为构成的是侵犯著作权罪而不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呢?

  我们需要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寻找答案。

  侵犯著作权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

  彭某某销售盗版书的行为,应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因为发行行为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而销售行为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所以其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进一步分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侵犯著作权罪基于特别法地位,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规则,彭某某的行为也应该被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有着很大的区别,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而侵犯著作权罪则面临着最高刑为七年的有期徒刑。

  检察官建议

  盗版侵权的违法成本高昂,为金钱利益使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相关行为人要停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严重后果。

  消费者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要积极支持正版。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侵权者的牟利空间,还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秩序,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如有发现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等相关部门反应。

  最后,检察官在此呼吁,尊重知识,继往开来,崇尚正版,与时俱进。版权保护个个参与,创新社会人人受益。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