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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逃了十九年的抢劫犯,终于等来了法律的制裁!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6] 来源:京检在线 作者:

  20年前,三位年轻人临时起意打劫一女面包车司机,并用随身刀具捅伤女司机。

  20年后,他们终于都受到法律的制裁。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今天房检君就给你讲讲他们的故事~

  借口搭车,捅伤司机抢劫逃逸

  1999年一天下午,无所事事的胖虎、小夫和大雄相约“搞点事情”。

  在路口转了一会儿后,他们把目标锁定在了一辆女司机驾驶的面包车上。上车后,三人谎称要去村口,司机静香没多想,便载着他们出发。谁知,到了村口后,胖虎一行并没有下车,而是给静香指了一条小路,要她继续往前开。静香虽内心疑惑,但也没有拒绝。没曾想,这车越开越偏僻,渐渐地,行人也见不到了。静香意识到不对劲,赶紧把车停在路边,告诉胖虎一行,自己不要车钱了,让三人下车。

  怎奈为时晚矣,胖虎先动起手来,对静香开始了殴打,小夫随后也加入其中。胖虎见一不做二不休,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把静香扎伤。大雄四下察看,发现不远处有一位放羊的村民,立即提醒了胖虎小夫,随后三人驾车逃跑。

  静香被附近放羊的村民发现后报警,全身10处共计逾20厘米创口,引发急性失血性休克。经鉴定,静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抢走的面包车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

  逃到天涯海角,也难逃法律制裁

  胖虎一行驾车逃到内蒙后,胖虎独自离开,把车留给了小夫和大雄。俩人把车开到了修理厂修整。大雄外出买药回来,眼见小夫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一秒也没犹豫,当即撒腿就跑。

  当年7月,小夫以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时隔三年,胖虎到公安机关自首,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时光荏苒,一直在外隐姓埋名、四处流窜的大雄终于在19年后,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在内蒙古抓获,并在次年以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这个小故事由房山检察院办理的真实案例改编。即使十九年过去,犯罪分子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解析

  被告人大雄的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被告人大雄为逃避法律的制裁,隐姓埋名在外十九载有余。逃犯真的能够一逃了之吗?犯罪的人通常存在的侥幸心理就是:能跑多远是多远,能逃多久算多久,风声不紧了回来就没事了。时间真的能冲淡一切吗?大雄真的能逃脱法律的惩罚吗?

  这就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大雄抢劫致人重伤的行为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经过二十年才过追诉时效。实施抢劫行为的时间是1999年3月,被抓获的时间是2018年7月,经过了十九年零四个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又有人会问了,大雄这是在第十九年零四个月时被抓获,要是没被抓获,真的过了二十年,是不是就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呢?当然不是,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大雄属于立案后逃避侦查,他的犯罪行为根本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即使经过了二十年也要对其进行追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惧怕司法机关发现行踪,大雄从未联系过家人。离开家时,妻子正身怀六甲,如今女儿都已成人,与亲生父亲还未曾蒙面。这个案例警示我们,比犯罪更可怕的是执迷不悔,要迷途知返。违法犯罪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勇于面对法律责任,接受正义的审判才是最正确的选择,否则就会像案中的大雄一样,十九年来惶惶不可终日,饱受内心煎熬,被抓获不是结束,而是开始,他面临的将是十年零六个月漫长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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