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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和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20]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网事君,我是一名兼职“代驾”,已经工作一年了,但运营“代驾”平台的公司一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去劳动仲裁了,但仲裁也没支持我。我是不是可以去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公司赔偿我呢?

  您先别急,石景山法院最近刚刚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跟我一起来了解下吧!

  案情回顾

  王先生将运营某“代驾”平台的公司起诉至法院称:王某通过运营“代驾”平台的公司网上招聘入职,职务为“代驾”司机,约定底薪为3000-6000元/月,按照接单量另有提成。入职后,公司一直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王某认为他经过公司的招聘、面试、培训等流程后入职,在工作中遵守“代驾”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接受各项惩处措施,与“代驾”平台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故提出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对此,被告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开发了一个手机软件,提供“代驾”服务信息,其作为提供信息的平台,承担的是信息传递作用,与王某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王某何时、何地接单,由王某自主决定,不受“代驾”平台约束及管理;“代驾”司机直接向接受“代驾”服务的客户收取报酬,并向“代驾”平台支付信息服务费;“代驾”平台与“代驾”司机对于服务规范有所约定,如引发客户投诉“代驾”司机需向平台支付一定费用,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结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具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以在劳动范围内人身自由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的特点。

  王某作为“代驾”司机,可兼职也可全职,工作时间自行掌握,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王某作为证据提交的工牌、工服照片等,虽标有被告公司名称,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石景山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随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目前,“代驾”平台一般采取与“代驾”司机订立合作协议、接受劳务派遣、招聘专职司机等方式解决“代驾”司机来源问题,因此,“代驾”司机与“代驾”平台之间成立何法律关系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并非从事“代驾”行业即与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代驾”平台成立劳动关系,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双方是否符合相应的情形。

  因此“代驾”司机在从事“代驾”工作时,应当事先了解清楚法律关系,以免存在认识偏差,造成社会保险断缴等情况。

  另外,“代驾”司机在“代驾”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害、致害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情况下,因“代驾”平台与“代驾”司机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故“代驾”司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要求“代驾”平台承担雇主责任,只能自行承担上述损失,因此“代驾”司机本身承担了较大风险。

  对此,一方面,法官建议“代驾”司机能够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行购买人身保险;另一方面,法官建议“代驾”平台重视“代驾”司机的业务培训,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另外,希望“代驾”平台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能够为司机提供更适应“代驾”职业的相关保险产品,加强对“代驾”司机的安全保障,消除“代驾”司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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