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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困扰,老字号该如何“出招”?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20]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记得《湖州府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元代吴兴有三绝:赵子昂的书法,钱选的绘画,冯应科的制笔。”然而到今天,我们眼中的老字号,我们不禁要问还是不是记忆里的“老字号”?

  孩提时,牙牙学语时吃的糖果,直到现在我还记得那时的味道;少年时,你争我抢吃的辣条,如今已成了深深的怀恋;青年时,偷吃的点心,再寻觅,已不见了踪影!

  今天,我们的老字号不仅注重生产技术的革新,还注重产品产权的保护……但是,还是避免不了利益的诱惑!这不,老字号家族里的自家人开了战!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8日,某网友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陈某认为该文中记述的品牌注册问题侵犯自己名誉权。2017年5月26日,另一网友在也该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陈某认为文中记述的关于陈氏家族成员内部品牌经营的问题侵犯了自己名誉权。陈某认为陈某某联合案外人撰写该文,文章中使用的字号名称侵犯了自己经营的餐饮管理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而陈某某称该字号是家族老字号,家族人有权使用。为此,陈某向网络平台运营商甲公司投诉,甲公司认为根据陈某提交材料难以判断文章存在捏造虚构等内容。

  投诉未果后,陈某将陈某某及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微信公众号中的两篇文章并赔礼道歉,赔偿经营损失5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陈某某是文章的作者或共同作者,无法证明陈某某侵犯了陈某名誉权等权利;对于陈某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陈某亦无法证明甲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其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陈某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陈某某虚构事实,并参与了前述文章的撰写或创作。无法确认陈某某系文章的作者或共同作者,并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且从诉讼主体来看,陈某作为自然人,与其经营的餐饮公司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其亦无权以自然人的身份代替餐饮公司主张权利。关于陈某主张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一节,依据查明的事实,甲公司已将两篇文章删除。陈某亦曾表示起诉甲公司是希望甲公司提供文章作者的相关信息以确认该作者为被告,其认可甲公司不再承担侵权责任。且依据陈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甲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其公司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公司的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无论是个人的名誉,还是企业的经营发展,商标和字号的合理使用,均应贯彻平等保护合法权益之立法精神。百年历史积淀的老字号,所承载的是深厚的文化内涵,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家族成员,均应共同秉承企业经营宗旨,传扬前辈的奋斗精神,弥合分歧,共同努力,为坚守传统文化的营商重生作出努力。甲公司作为具备相当实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不断提升经营理念,进一步完善服务流程管理和纠纷处理机制,为网络空间的营商发展等提供更高水平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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