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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了就要“还”,再借才不难!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9]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刘某申办了某银行一张信用卡。2016年5月,董某找到刘某,承诺请刘某吃饭、帮助刘某提高信用卡额度等好处,要求刘某将信用卡借给其使用,刘某答应了他的请求。

  2016年底,刘某收到银行信用卡欠费通知,刘某于2017年初前往派出所报案。但因刘某系自愿将信用卡交予董某使用,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刘某一直未还款。至2018年7月,欠费总额近7万人民币。

  后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银行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终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的判决。

  法官说法

  刘某与银行之间因信用卡申请及使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的民事合同。刘某与银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刘某自愿以申请人的身份签订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申请、使用银行信用卡,即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刘某自述将该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欠款,应由刘某偿还。刘某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银行有权停止该卡使用,并向刘某催收、追索信用卡欠款。因此,银行要求刘某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申办和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用卡安全。因信用卡具有可透支、逾期还款利息高等特点,将其交予他人使用风险极高,可能需要替他人背负高额信用卡欠款。我们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保护钱卡安全。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