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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厢情愿”的赠与究竟有无效力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婷婷

  案情回放

  李某与其前妻育有两子,即李明和李辉,并有一孙子小海。他与张某2006年再婚时,双方婚前子女都已成年,所以均未与对方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婚后,他们购置了一套房产。2017年,该房被李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孙子小海名下,但仍由张某居住使用。李某去世后,张某才知房子已经过户。小海称,此事李明、李辉都知情并且同意。张某认为,房子是她和李某的婚内共同财产,这一赠与行为侵犯了自己利益,所以就以小海为被告,以李明、李辉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其效力也应首先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或者得不到其他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处分行为无效,对赠与合同也是如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都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即是如此,涉案房屋是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赠与小海,事后也没有得到张某的追认,因此就涉案房屋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

  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子女关于房屋等重大价值财产的赠与非常普遍,但要想减少日后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除了需要有赠与人、受赠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完成赠与财产的交付和登记外,更要夯实赠与行为的基础,确保自己对赠与的标的物具有完全处分权,或征得了共有权人同意、认可或追认(最好有书面意见的表达等)。否则,“一厢情愿”的赠与很有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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