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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超售”,消费者应该向谁主张损失?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8]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近年来,航空公司超售的现象屡见不鲜。所谓航班超售,是指为了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在超过航班最大允许座位数的情况下,进行适当销售的行为。现实中,如果遇到超售的航班,旅客不仅不能按时出行,还会因航班延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那么对于“超售”,旅客只能“认栽”吗?因超售造成的损失又应当向谁去主张权利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6日,张某通过“去哪儿网”为一家四口预订了飞往国外旅行的机票。2018年1月30日,“去哪儿网”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张先生航班变更为2018年2月4日零时起飞。2018年2月4日当晚,张某在值机时,被航空公司告知,张某所购四张航班机票因航班超售无法登机。

  张某将趣拿公司(负责经营“去哪儿网”)告上法庭,请求趣拿公司赔偿机票费、酒店房费及误工损失。张某认为趣拿公司有通知消费者的义务,但在整个旅程中,趣拿公司只在2018年1月30日通知了张某第1次航班延期。正是由于趣拿公司通知了此次航班延误的信息,才让张某对其产生了信赖利益,后续航班如有变动,也应当由趣拿公司通知,但趣拿公司恰恰并未通知张某2018年2月4日航班超售的信息。趣拿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张某在航空客运合同中对航班信息变更的知情权。

  趣拿公司则认为,超售系航空公司导致的,并非其可提前预知的内容。趣拿公司不是航空运输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电子商务平台,且在机票预订页面均已标识出票方信息,张某的各项损失与趣拿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趣拿公司之间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趣拿公司本身不参与商品交易,仅仅提供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向趣拿公司主张销售合同或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缺乏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遇到航班超售,旅客可以向民航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本案中,由于张某的机票是在“去哪儿网”上购买,因此张某并未起诉航空公司,而是向趣拿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首先,关于张某与趣拿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趣拿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航空公司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张某通过“去哪儿网”购买航空公司机票的行为,是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销售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张某与趣拿公司之间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趣拿公司本身不参与商品交易,仅仅提供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其次,关于张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张某购买航空公司的机票,双方之间即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当履行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因航班超售引起的损失,应当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张某的诉讼请求为赔偿酒店房费损失、机票款及误工损失,指向的是航空公司是否恰当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张某与趣拿公司之间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

  再次,趣拿公司是否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销售者或服务者主张赔偿,只有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信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权,以及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等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趣拿公司已经在机票预订页面标识出票信息,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航空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张某合法权益的行为,且趣拿公司并未在网站页面上对消费者作出过相关的特殊承诺。故张某要求趣拿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对于航班超售,虽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趣拿公司并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航空公司应当对超售导致的合同履行延迟承担违约责任。因航班延误产生的实际损失,张某可以另案起诉航空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京小槌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线上进行商品服务交易,网上购物俨然已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之一,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

  网络交易平台一般分为自营型平台和中介型平台。自营型平台是指,网络交易平台运营者本身在其平台上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如京东网站上的京东自营品牌。而中介型平台是指,网络交易平台运营者本身并不从事销售或服务活动,而是为其他主体的销售或服务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交易规则确定等相关服务,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并保证交易活动便利有序进行。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时,自营型平台作为销售者或提供服务者本身就是侵权人或违约方,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中介型平台并非实际经营者,一般无需承担合同违约或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在网络交易平台违反相应的法定告知义务,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权,或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如先行赔付、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情形下,消费者仍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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