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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遭受家暴可申请保护令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1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孙宇杉

  案情回顾

  林某与丈夫王某婚后感情不和并逐渐恶化,王某开始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一次,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将林某打伤。警方将其抓获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后来,深感后怕的林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王某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他骚扰、跟踪、接触林某及其近亲属。

  法官说法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它的出台,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像“丈夫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妇女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在具体处理家暴问题上,反家暴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再到法律责任,都制定了明确具体的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妇女遭遇家庭暴力时,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施暴者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同时要注意,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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